依1080917臺教國署高字第1080101675號函辦理,逾期放棄係屬無效。
說明:
一、無論是哪一個地區簡章,簡章均有需在期限內辦理放棄者,始得報名參加續招或其他入學管道,逾期放棄不予受理等類似文字,並同步於心測中心「定位」完成,故學生不得於逾期放棄錄取資格後跑去其他學校參加續招。
二、學生仍可以申請放棄學籍,學校依據校內流程辦理放棄。即填報新生名冊後,於學期初或學期末辦理該生學籍異動。對於學生逾期申請放棄學籍之情況,建議明確告知(或簽確認單),通知學生無法放棄錄取資格(即心測中心「已定位」)。學生若堅持放棄,則依校內學生流程申請放棄學籍。學校填報學籍管理系統「新生名冊」時,可將該生列入,並填報「期初異動名冊」,將該生填報為放棄學籍。
依1130517臺教授國字第1135402020號公文與1140516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606號公文辦理,各入學管道應落實避免重複錄取同一學生之作業機制。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
說明:
一、A校應明確告知不得參加後續管道,且不得以簡章所附放棄確認單給予學生及家長簽名放棄。
二、A校得提供校內放棄學籍申請書,並依據校內流程辦理放棄。即填報新生名冊後,於學期初或學期末辦理該生學籍異動。
三、B校不得招收此類學生,放榜前應再三確認該生是否於心測中心「已定位」。
四、該生已定位之狀態可以判斷,學籍僅有A校一處,故無雙重學籍疑慮,也就是B校不曾具有該生學籍,自無學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的適用。
五、該法適用如學生重考前,原學校與A校之雙重學籍樣態,學生應擇一學校就讀。
依1130517臺教授國字第1135402020號公文與1140516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606號公文辦理,各入學管道應落實避免重複錄取同一學生之作業機制。。(每年固定會發文)
說明:
一、學校端必須在受理報名時,登入「適性入學資料管理平臺-錄取報到管理系統」查詢各該學生之定位狀態。
二、如果「已定位」就不能招收,如果受理報名,仍不可公告錄取。相關細節可請參考公文。
在台灣念國中的,原則上具有身分證或居留證,可透過國中端報名國中教育會考,後續參加免試。(與國內生相同)
上述包含海外台灣學校及台商學校。
在國外唸書的相對複雜:
如東南亞國家,需透過縣市政府做學歷認證,後續取得後即可參加免試。(若會考來不及取得,可以簽簡章所列切結書)
如日本,需透過辦事處完成認證。
因法規眾多且超級複雜,建議洽詢各主管機關,上述僅供參考。再強調一次,上述僅供參考。
請家長先洽各地方政府教育處(局),進行國中學歷認證後,再找該區免試入學委員會。
入學後,報新生名冊時,應以各地方政府教育處(局)的公文函文號登打至學籍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