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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業成績評量...,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第6條規定略以:「...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11條規定略以:「...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第13條規定略以:「...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15條規定略以:「...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16條規定略以:「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17-1條規定略以:「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或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前項申請、審查基準、列抵學分之條件、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18條規定略以:「...國外學歷...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19條規定略以:「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第19-1條規定略以:「...偏遠地區學校...,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第22條第2項規定:「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23條規定略以:「德行評量...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24條規定略以:「學生請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說明:
學校依據評量辦法須訂定大量補充規定,故提供1140605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2553號公文及附件參考(提供容易發生爭議的範本),建議學校修法時列入。
本項目其他註冊組長有不同意見,該組長建議依照學校給予鐘點之方式計算(也就是以週為標準),故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全學期修習總節數計算方式為逐科目計算、逐日計算,且應扣除國定假日,不宜扣除期中考或其他活動,例如運動會、校慶或校外參觀等活動均屬教學的一環,視為正常上課。
實例說明:假設某科每週五上課,一週一節,全學期共計20週。遇週五有2次國定假日,遇某週為期中考日(或為運動會、校慶或校外參觀等)。則全學期修習總節數(分母)應扣除2次國定假日,不宜扣除期中考等(因學生該日仍正常到校),故三分之一標準應以18節計算,該科達6節即以零分處理。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
一、除曠課及事假外,如公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等假別均不得納入。
二、曠課係指學生未經學校核准請假而無故缺課。
三、假設該生全學期修習總節數18節,達6節曠課或事假,即以零分計算。
四、假設該生全學期修習總節數18節,可能曠課5節,病假10節,實際到課3節,該生仍不適用本條規定。錯誤計算方式「全學期修習總節數為18節,扣除病假10節後,以8節計算三分之一」。
五、假設該生全學期均請病假未曾上課,建議由授課教師與輔導室、學務處溝通了解學生狀況後,依其專業知能及期初與學生約定之評分方式給予分數。(非本條適用對象)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
一、經課綱、課程計畫備查通過且為正課之科目,學生應正常修習。
二、補修與重修科目亦為正課科目之延伸。
三、學生若無法正常到課(曠課),即適用本條,該科將視為已修課且成績零分。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
一、本條未限制學生參與定期考試,故不得扣考期末考試等。
二、惟若學生曠課及事假節數達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
一、建議發生前應有相關預警機制,例如學務處缺曠課通知單載明並定期通知。
二、建議通知家長與學生於該科目被調整為零分,得以發文方式通知,或簽名取得相關回條以資佐證。
三、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就讀,部分科目缺課達三分之一,依規定須零分計算,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統計至○○月○○日止,學生事假曠課一覽表暨各科達1/3記錄表如附件一。貴子弟上述科目之學期成績將調整為零分。
三、檢附貴子弟修正後學期成績單乙份如附件二。
四、出缺勤紀錄若有疑問,請致電學務處分機○○○。學期節數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重補修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教學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
一、依1110502臺教授國字第1110054982號函辦理,該成績為原始成績,不含補考成績。
二、學校於上傳第六學期成績單(高三下)時,應確認「成績結算日」,成績結算日可由行政會議訂之,但須早於上傳成績前,且保留學生檢核成績正確性之天數。常見為「以期末考那天為結算日」、「以期末考那週週五為結算日」、「以上傳成績前三日為結算日」等,由學校自行訂之即可。
三、學校於成績結算時,同時需審慎確認學生缺課之事由,如因重大變故後,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不納入計算,又如學校已通知於OO期限內補正請假程序後仍未請假等等。此時開學到成績結算日之事假及曠課節數就不會再有變化,再依高三下升學期程繳交成績單。
四、成績結算日到畢業前建議再算一次,此時只會增加學生(不會減少),原因是分母的採計,不論第一次或第二次,皆採用全學期總修習節數當分母。而這段期間若分子(事假曠課)增加導致達三分之一,則畢業時可依本辦法將該科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實例說明:
某科目於開學到畢業前總計15週(每週2節,共計30節),而開學到成績結算日前,總計12週(24節)。某位學生於開學到成績結算日前,共計4週(8節)曠課,則缺曠課比率計算如下:分子需以開學到成績結算日前,分母需以開學到畢業前計算。故此案例之缺曠課比率為8/30,未達三分之一,無須以零分計算,並上傳高三下成績單。
但若學生於成績結算日到畢業前仍有曠課情形發生,例如第14週又有2節曠課,則於開學到畢業前共計10節曠課,缺曠課比率為10/30,達三分之一,此時請依評量辦法第25條,於學籍表將該科目以零分計算(無須通知大學校系有更正成績)。
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學校可依本函文自訂相關抵免作法於評量辦法補充規定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與前文最大差異為統一使用"列抵學分"。前文為1100603臺教授國字第1100064605號函及附件)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6條規定第1項規定:「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及同條第二項:「前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訂定校內補充規定。
說明:
一、學校應依評量辦法授權訂定校內補充規定,補充規定需內含如何列抵學分。
二、請參考函文示例,擇其符合學校實務之狀況即可。
三、新生、轉學、轉科、復學依此辦法辦理。轉學程(綜高)與轉班群(普高)則不需依此辦法抵免。
四、學校審查後得不給予列抵學分或認為有疑慮時,加以測驗方式辦理,測驗及格後才列抵學分。
備註: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處理方式,請務必參考學習歷程分頁。
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
學生列底前之學分,需由本校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後方可採計為本校學分,採計的最終結果需為本校課程計畫內之科目與學分。
採計方式有幾種模式,以下僅供參考使用:
一、完全不採計該科目學分,請學生參加補修。
二、採計部分學分,但尚未達到校內課綱所訂學分,故仍須補上部分學分。例如美術1學分,轉入本校需為2學分。故學生得補足1學分課程與費用後,建立成績(例如採加權平均)。並於學籍表紀錄學生2學分與成績,於規定期程內送中央資料庫。
三、承認學分,例如數學3學分,轉入本校需為4學分,學校審查後得逕予認列4學分(以少抵多)。
四、合併他科學分,例如數學3學分,數學專題1學分,轉入本校需4學分,本校得審查原校兩科成績並採計取得本校4學分。
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
說明:
無須辦理列抵學分。但仍需依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依綜合型高中學等學校畢業條件:「一、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均須修習且成績及格,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60學分。二、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40學年含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專業實作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三、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說明:
1.上述函文適用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不適用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2.復依上述評量辦法規定,綜合型高中因高二後無必修科目,故學生若申請轉學程,不應強迫學生補修其他科目。
3.再依綜合高中畢業條件可知,無論學生修習哪類型選修科目,修達160學分後即可畢業(當然必修科目學分要全部取得)。
備註:轉入科別或其他科別轉入,例如綜高學生轉入普通科或電子科,或從商經科轉到綜高社會,皆需依規定辦理抵免跟並補修相關必修科目,但若為學術社會學程轉專門-商業服務學程則無須辦理抵免與補修(即綜高內部轉不用)。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6條規定第1項規定:「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及同條第二項:「前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又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訂定校內補充規定。
說明:
1.一般必修科目、加深加廣選修科目等,通常會延續開設,故仍具有課程代碼。
2.建議該生多元選修課程,應該要保留至少兩年,學生復學後才能列抵學分。可優先刪除未開設達三年以上的科目。
3.學校依函文示例訂定補充規定,並辦理列抵學分,若學生無法取得該學分,仍可重新修習其他多元選修取得學分。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又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6條規定第1項規定略以:「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再依1170523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46887號公文說明辦理。
說明:
1.通常公文這種寫法就是告訴我們法規在這邊,請自己看。
2.照公文意指解讀後就是不能跳級,但可以透過審查後列抵學分。
3.以前的成績包含國內(外)等等入學前,學生均可申請送件,但仍需透過學校機制辦理審查或測驗後列抵學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特殊教育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略以:「...其評量調整措施,應視該領域或科目之學習目標及學生之身心條件彈性為之...」及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提供學生適當之評量調整措施後,得就其學習功能缺損之領域或科目,彈性調整其及格基準...」。
說明:
一、雖然可以訂定不同的及格標準,但容易造成任課教師混淆,建議可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訂定與一般生相同的及格基準(60分)。
二、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以調整課程內容或配分比重(如平常成績佔70%,三次期中考各佔10%)等方式處理之。
三、或彈性調整及格基準,可思考概念如一般生繳交5份作業,該生經評估後,繳交2份作業即達及格基準,或如由教師協助或提示30%,其餘由學生自行完成等。
四、身心障礙及格基準及補考基準,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辦理,請務必同步檢視補考基準。若上下學期及格基準不一致者,應無法計算學年平均。
補充已知:部分校務行政系統無法修改單一學生配分比重(例如將平常成績修改占70%),僅能調整個別及格基準(例如40分)。
依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前述個別化教育計畫即稱為IEP。及第6條規定略以:「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又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以招生管道而言,具有鑑輔會與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都可能錄取外加管道。
二、符合評量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只有依特殊教育法所述,經鑑輔會鑑定通過的學生。
三、若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不宜直接適用IEP資格,建議可依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納入身心障礙疑似生,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評估;必要時,應為身心障礙疑似生提報鑑定。
四、具有鑑輔會與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於減免就學費用時,均可列入減免使用。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又依1131009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81號公文(日間部)及1131217臺教授國字第1135407006號公文(進修部)辦理。
說明:
一、依國教署函釋,免試、優免、完免或直升等方式入學之原住民將全面適用40、50、60的分數。但要注意,必須是在報名時就驗證過,其身分註記為原住民者,才可以調整及格基準。如果是在入學後才取得原住民身分,或者在各該入學管道時並未繳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皆不可以調整及格基準。
二、由於身分之取得不應學生參加轉學、轉科而有所改變,因此如果學生在前一個就學學校適用原住民身分(或其他身分別)而調降及格基準,經學生主動向轉入學校出具證明時,貴校仍應調整學生及格基準。
三、若為免試獨招,應確認校內報名流程需包含繳驗原住民身分流程(提列外加名額)。
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得召開個案會議,...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略以:「學校...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內容如下: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二、介入性輔導:...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三、處遇性輔導:...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各類專業服務。」
說明:
一、介入性輔導之學生建議召開個案會議且做成會議記錄,得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評量)。
二、可參考身心障礙生的於調整課程內容或配分比重(如平常成績佔70%,三次期中考各佔10%)等方式處理之。或彈性調整及格基準,可思考概念如一般生繳交5份作業,該生經評估後,繳交2份作業即達及格基準,或如由教師協助或提示30%,其餘由學生自行完成等。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說明:
一、及格基準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各項身分別訂定。
二、學生該科及格基準50~60者,本次若達40分,則可補考。該科及格基準40~49者,本次若達30分,則可補考。其餘不及格狀況均不可補考。補考後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身心障礙學生依據IEP計畫辦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說明:
一、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期中考)具有相當公平性,但依學生差異、校務發展、科目屬性之不同,得決定是否辦理期中(末)考試。
二、由校務會議訂定校內評量辦法補充規定,於補充規定載明考試次數或授權權責單位(如課發會、教學研究會等)。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說明:若對開或相似科目期中考成績差異過大,建議固定召開相關領域會議,研商期中考之難易度是否恰當,並適度調整課程以減緩難度不一之狀況,以利混合排名(如普高型數學A、數學B應由數學科或物理由自然科研商難易度或上下學期期中考相對分數)。
說明:學習歷程檔案認證的概念是此檔案是否為本課程產出之成果、此檔案是否為學生本人的成果。不應以成果綁定成績;不應以品質強迫學生;不應限定單元。故建議提醒教師,應指導學生於完善該作業後,依自由意願上傳至學習歷程平台,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規定:「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德行評量項目如下: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二、服務學習。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五、具體建議。」。
依評量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說明:
一、雙重懲罰係指如零分以外,又因為學生該科目缺課過多,而另外處罰如愛校或記過等行為。如單純以該科零分計算,就是回歸課堂學業表現不佳導致零分。
二、教師的日常學業成績評量可納入「課堂參與度」為評量基準,無須以「出席率」去解釋學生缺曠課之行為。
三、缺曠課之行為,概以德行評量登載為主。若達三分之一缺曠課者,即以零分計算。
依評量辦法第6條規定:「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及6-1條規定略以:「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說明:
1.若學生適用評量辦法第6條採其他方式評量,可由教務處處理考試單位(如註冊組或試務組)招開。
2.若學生適用學生輔導法第6條所稱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可依第6-1條,由輔導室招開並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
3.第6條所稱三級輔導簡略如下:
(1)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2)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 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 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3)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及第2項規定略以:「...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說明:
一、依據校內補充規定訂定占分比率後,分別對應各次期中考成績與平常成績,計算後再取到整數位(四捨五入)。
二、不宜將各次期中考計算占分比率後,就先行取到整數位(四捨五入)再加總得總分(因誤差較大)。
三、提醒各次期中(末)考與平常成績應取到整數位(四捨五入)。
實例說明:
從本表可得,四捨五入應以誤差最小為目標,即以42.4再取到整數位後,得42分較為妥適。
依評量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再依1030108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總說明立法理由第7條,說明須課程類別相同、科目名稱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平均計算。多數學校的所有科目均有採認學年平均之計算。
說明:
一、即以該學年度的上下學期成績,取平均計算之。
二、若該學年只有一個成績,則同時也視為學年成績,分數仍需取到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
三、合併計算學年成績之類型:(均須滿足)
(一)課程類別相同:如均為部定必修、校訂必修或校訂選修之一,不得不同類別。
(二)科目名稱相同。
(三)學分數相同。
(四)及格基準相同:如該生上學期60分,下學期因評量辦法第9條第1項重大變故或鑑定為特殊生後,相關會議決議及格基準不同。(本項為建議案,不在1030108立法理由中)
(五)普高加深加廣科目依學校實際情況訂定,請參考1100818臺教授國字第1100098928號公文及1101122臺教高(四)字第1100159688號公文辦理。(建議本項不列入學年平均)
依1030108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總說明立法理由第7條,須課程類別相同、科目名稱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平均計算。多數學校的所有科目均有採認學年平均之計算。
說明:
一、因新課綱後,「選修物理」等增加「-XXXXX」等科目名稱引起爭議,爭議點為其是否為相同科目名稱?援此,可依1100818臺教授國字第1100098928號函辦理,學校依實際情況訂定相關此類科目是否得採學年平均計算。(建議本項不列入學年平均)
二、校內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舉例條文如下:
第X點、學生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科目,均採單學期計算成績及授與學分,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一)數學領域:數學 A、數學 B、數學甲與數學乙。
(二)自然科學領域:(使用表格列出所有選修XX科目)。
三、上述範本條文為不合併計算學年平均。但若學校有意願合併計算,請於(二)表格內明確訂定哪一組科目需學年平均。常見上學期開設兩科2+2(例如選修物理AA與BB兩科)、下學期開設一科2+0(例如選修物理CC這科),則需明訂是A還是B要與C平均計算,又或是均不列入學年平均。
說明:
依據該領域領綱,應無合併計算之狀況。以歷史來說,「族群、性別與國家的歷史」、「科技、環境與藝術的歷史」與「探究與實作:歷史學探究」應為完全不一致之科目名稱,如附件,故無需合併計算學年平均。
依學生評量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說明:學期成績採計至整數位(四捨五入),所以該科目學期成績還是59,即仍為不及格。
依學生評量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說明:單一科目學年採計至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所以該科目成績59.5還是59.5。
依學生評量辦法第6條規定:「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依1130816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A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依學生評量辦法第24條第4條1項規定:「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生理假、身心調適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說明:
一、得由學校定請假時的補考基準,常見有三種模式:
(一)審酌請假事由後不准補行考試(如出國玩的事假)。
(二)准予考試,但超過及格基準的差額分數,打6折計(如一般生及格基準60分,該生補考得90分的差額30分6折,以78分登載)。或更嚴格一點,最高以及格基準登記。
(三)准予考試且依考試分數登載(如公假)。
二、身心調適假有明確規定不得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請假。
三、其他假別由學校定之。
依教育角度,線上辦理重補修很難掌握學生狀況。學生受限設備、網路或者雖然撥放A畫面,但實際操作B畫面等都會導致教學成效下滑。教育的本質本來就是鞏固與扶弱,建議這類學生應實體到場,教師調整課程內容至適合的難易度。
若需線上上課,則更需要檢核機制,包含學生如何驗證專心程度,考試如何驗證學生本人,甚至教師命題是否適合學生等都須妥善處理。
在各校沒有實際案例的情況下,不宜貿然開放(現只聽聞幾種情況下會實施線上,1.因天災、颱風或法定傳染病等導致學校停課。2.針對部分學生或部分時段混成,其餘學生仍須實體到場)。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說明:
一、學校應於校內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訂定日常及定期的占分比率,並依規定計算學期成績。
二、不宜再給教師一個輸入學期成績的欄位。
三、若學生期中考試太差(例如校平均20分),宜招開教學研究會討論試卷難易度與教學成效,應鼓勵學生認真學習。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0條第3項略以:「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
說明:法規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因此影響不大,但需特別注意,因108課綱學習歷程等須上傳至中央資料庫,故建議以實際狀況處理之,換言之,學生未參加補考為「無補考成績」,建議輸入「-1」。(但請配校務行政系統格式)
依1130821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4011號公文及附件重申,貴校應該建立完善之成績處理機制,包括成績更正之事項。
說明:
一、請該任課教師送出成績更正申請表,並敘明完整理由後送校長簽核。承辦單位依據該申請表予以更正,千萬不要隨意更改又沒留存相關佐證資料,衍生後續責任歸屬問題。
二、學習歷程每年10月與3月提交前一個學期成績到中央資料庫,提交後不宜更改。若因特殊需求需更改,相關流程請洽詢中央資料庫(建議送到中央資料庫就不要更改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及第5項規定:「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說明:
一、現行法規無規範預警的完整流程,各校應於補充規定訂定符合貴校作法之預警機制即可,可於行政會議討論過後辦理。
二、常見預警機制包含:
(一)發放期中考成績單或學期成績單。
(二)提供導師或輔導室科目不及格過多名單或未取得1/2學分之名單等相關報表。
(三)鼓勵學生參加學習扶助方案。
三、學校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申請經費,並鼓勵國英數會考C級分或任一科目定期或學業成績不及格且位於後35%之學生參加學習扶助方案。
四、預警過程中,可提供其他說明紙本讓家長簽名繳回。或狀況較為嚴重者,如該學期未取得1/2學分之學生,可發正式公文給學生家長(掛號),提醒家長相關事項並督促學生努力。可提醒學業成績落後、注意畢業條件、鼓勵參加學習扶助、務必參加補考與重補修等等。
四、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以學期為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就讀,請多加注意學習狀況,請查照。
說明:
一、貴子弟於本校學習狀況待加強,敬請密切與導師、輔導室及行政端合作,並留意貴子弟相關生理與心理健康狀況,檢附貴子弟學期成績單乙份如附件一。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及本校(綜合型)課程綱要規定略以,必修科目均需及格、取得160學分與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鼓勵貴子弟得就不及格科目參加學習扶助方案,透過本方案強化高中階段課業。相關細節可致電教務處分機○○○。
四、鼓勵貴子弟參加○月○日辦理之補考,考試日程與地點可查詢學校首頁,或致電教務處分機○○○。
五、鼓勵貴子弟參加○月暑假期間辦理之重補修,相關細節可致電教務處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學習扶助:(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列為「待加強」。(二)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核列為需加強。(三)任一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科目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十五。(四)前一學期任一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十五。」。
說明:
一、現行法規無規範預警的完整流程,各校應於補充規定訂定符合貴校作法之預警機制即可,可於行政會議討論過後辦理。
二、常見預警機制包含:
(一)發放期中考成績單。
(二)提供導師或輔導室科目不及格過多名單等相關報表。
(三)鼓勵學生參加學習扶助方案。
三、預警過程中,可提供其他說明紙本讓家長簽名繳回。例如學校辦理說明會或發放紙本確認單,鼓勵國英數會考C級分或任一科目定期或學業成績不及格且位於後35%之學生參加學習扶助方案。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5條規定:「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說明:
一、請務必納入相關輔導機制,了解學生缺曠課事由並尋求幫助。
二、若因重大變故得經相關會議通過後,不納入三分之一零分計算。
三、現行法規無規範預警的完整流程,各校應於補充規定訂定符合貴校作法之預警機制即可,可於行政會議討論過後辦理。
四、常見預警機制包含:
(一)發放缺曠課通知單。
(二)提供導師或輔導室等相關報表。
(三)進行相關電訪或相關輔導諮詢。
五、若確認學生已達三分之一須該科零分計算,請參考其他篇作法。
學生參與重修最重要的目的是符合畢業條件規定,既然如此,學生不宜要求學校任何課程都要開,或者反過來說,學校要盡量開設足以讓大多數人都畢業的課程。舉例來說,學生若「數學」與「閩南語」均被當(且學校通常會開設「數學」)。此時學生應配合學校修習課程,學校沒有義務一定要開「閩南語」。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說明:以學期為基準。提醒以學年為基準的成績考查辦法,已於104廢止。(聽聞尚有系統廠商以此辦法設定程式,需特別注意。)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及第10條第5項規定略以:「...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說明:
1.期末計算學期成績常見流程:(1)計算期末考各科成績與排名。(2)確認期中末考設定比率是否妥適。(3)計算各科目學期成績。(4)公告補考名單並辦理補考。(5)回填補考成績。(6)計算該學期總平均。(7)計算各科目學年平均。
2.學生若有科目學期成績符合補考條件(如,均可參加補考(此時與學年成績及格無關)。
3.以原成績與補考成績擇優計算該學期平均(但大學繁星使用原成績之學期平均,不得與補考擇優)。
4.下學期補考後需再計算各科目學年平均,若該科目學年平均及格則授予學分。若學年成績及格則授予學分(所以可能發生原成績55但補考58,上學期則是62,且有均取得學分)。
5.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可能因第4點取得學分),學生仍可申請重修,但若重修及格僅讓成績單好看一點而已,不得重複取得學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
又以普高為例,普高畢業條件:「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說明:
一、學生未達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或未補修必修科目,故不可畢業,學校應提醒學生參加補修。
二、「未修習者應補修」同時規範學校應開設,若學生自認已滿足必修102學分,認為毋須再補修之情形,建議彈性作法就是直接幫學生開課,再通知他上課,不來就是零分計算。
三、學生若完全沒上課或表現不佳導致未取得學分,仍是為已補修。
四、若學生已滿足評量辦法規範與畢業條件後,即可准予畢業。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及第22條第2項規定:「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再依1130816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A號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略以:「...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及第9條規定略以:「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說明:
一、請假屬於德行評量有關學生出缺席紀錄的一環,依據評量辦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學校得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二、學校應據以訂定校內規定,得同意學生申請身心調適假,或另有其他規範,且應包含各類假別。
三、建議提醒學生因重補修時間過短,學生若因此無法繳交作業或參與評量,應自負其責。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2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一)專班辦理...每一學分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及第3目略以:「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元。」。次依補充規定第2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略以:「(二)自學輔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及第2目略以:「...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續依補充規定第5點:「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再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及第2項:「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說明:
一、專班辦理若以每學分6節課而定,4學分應上課24節,應收960(24*40)元。
二、自學輔導且重修者,若以每學分3節課而定,4學分應上課12節,應收960(4*240)元。
三、專業群科得酌收材料費,且上限200元。
四、除上述收費外,不應有額外其他收費。
五、身心障礙生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可依比例減免,減免標準依第4條如下:
(一)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
說明:
一、本法得重讀之規範已設有前提條件「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始「得」重讀。故未符合資格(也就是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學分者),自然沒有「得重讀」的適用。
二、只有符合資格的學生能依自由(家長)意志選擇是否重讀,建議每學年發文通知符合資格之學生,限期詢問是否重讀。
三、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就讀,通知本學期學習狀況,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二、貴子弟其學籍表如附件一。
三、請勉予學生參與本校於暑假舉辦之重補修課程,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教學組分機○○○。
四、本校於OO月OO日辦理重補修結束後,若達重讀資格者,請於OO日內至註冊組申請重讀,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
說明:
一、依據本條用詞重讀條件所指"各該學年度",明確可知申請時,須為"該學年度"方可申請,不得申請先前學年度之重讀。
二、某高一學生該學年度結束時,若滿足重讀要件,則可以申請重讀高一,但學生如不選擇重讀,則就讀高二。若高二學年度結束時,又滿足重讀要件,則可以申請重讀該學年度(即高二)。不得返回高一重讀。
依學生評量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申請列抵學分,並應於重讀學年之各學期開學日前提出。二、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准予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登錄。」。
依同條第3項規定:「學生重讀前,各該學年度原已修習而未取得學分之科目,或學生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列抵學分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列抵學分。二、經再次修習,其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但經學校審查符合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其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或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擇優登錄。」。
依同條第4項規定:「學生重讀之學年所修習之科目,屬重讀前未曾修習,或原已修習而經學校審查未符合該重讀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該科目成績以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登錄。」。
說明:
一、第2項規定:若需列抵學分需在開學前提出,以原成績登錄。會列入學期總平均計算,此科目學生不用再上課,請學校規劃學生位置自習。
二、第3項規定:不及格科目,不得列抵學分。重讀再修習一次後,可擇優登錄。
三、第4項規定:新修習之科目。(視為沒有紀錄)
四、該科目在學習歷程修課紀錄,會放入學生重修重讀名冊。
備註:本條文為113年評量辦法修正結果,其精神參考1110819臺教授國字第1110099830號函辦理。
依評量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
說明:
一、這邊是指未達二分之一者,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重讀。
二、而本法得重讀之規範已設有前提條件「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始「得」重讀。故未符合資格(也就是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學分者),自然沒有「得重讀」的適用。
備註:這件事已經有不同學校都有幫忙打電話問過國教署好幾次。
依評量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年總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及第2項規定:「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說明:
一、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用詞的確是「得」重讀。
二、又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修業年限三年,得延長兩年。也就是可以拿到學分跟分數的上課狀態,最多5年。(休學不會取得學分)
三、如果學生重讀,就是自動延長;如果學生延修,也屬於自動延長,在學籍報部呈現上雖然不同,但都一樣是占用這5年的修業年限。例如:學生高一、高二、重讀高二、高三,就用掉4年,延修僅剩1年。
四、因此國教署暫時沒有讓高三學生報重讀之作法,學生未畢業想回來取得學分,學籍處理方式就以輔導延修、再報延修即可。
五、多數學校要求高三延修時,僅於重補修時間才回來上課。但部分學校會要求更多,例如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第2條第3項規定:「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學生隨班修讀時,可要求學生在校作息等相關規範,比照一般生辦理。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2條規定略以:「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及第26條規定:「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依1030108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總說明立法理由第24條解釋何謂適性教育處置。
依1080618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總說明立法理由第23條刪除留校查看。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依1080723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76304號函辦理。
說明:
一、現行制度存在學期中任何時段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能視為休學。
二、無退學或開除學籍等制度,故僅能做適性輔導或適性教育處置。
二、適性教育處置之內容為「改變學習環境、輔導學生休學、協助輔導學生轉學、轉介心理諮商、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等方式。
三、學校實施「適性教育處置」前,應給予評相關輔導及管教效果,再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說明:如範例圖。學生某科目重修後,該科目學年平均成績不變動,但是學期總成績與學年總平均會做變動。
重要說明:上述已修改為"重修與補修成績均不列入總平均計算"。
說明:
一、並無明確適用轉班群學生之法規,可招開校務會議訂定於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補充規定可以參考評量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得列抵免修...。」及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或評量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略以:「...其科目成績以原已修習所得成績,或重讀後取得之實得分數,擇優登錄。」。
三、建議遇到重複(已修習)之科目,依16條無須再修。請學校規劃學生位置自主學習或其他未修過之課程。或依14條擇優登錄成績。
四、應修習之部定及校定必修這些科目均需補修,建議學校有兩種方式因應,其一為調整到他班上課(例如將社會組3班的化學跟自然組9班的物理開設在同時段,讓學生回原班上課)。其二為寒暑假補修(平日上課時段改為自主學習,由學校安排場地,同時,學生須繳交補修費用)。
四、若因自主學習導致本學期學分較少,須併同考量108課綱畢業條件所規定學生應修習182學分,故建議於寒暑假期間完成補修。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
說明:
一、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綱,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於第二學年為分類課程,內容顯示為「學生依適性發展之需,應選擇一類修習」。又依據課綱,學生高二數學應取得必修8學分,若學生補修上學期數學B,則實際修課會超過8學分。無論學生修習哪類班群,既已修習,故無補修之必要。
二、若學生上學期數學A不及格,應重修上學期科目即可。
三、上下學期科目為數學A、數學B,依1100818臺教授國字第1100098928號函,不可平均計算學年成績。
說明:
一、若對開或相似科目期中考成績差異過大,建議固定召開相關領域會議,研商期中考之難易度是否恰當,並適度調整課程以減緩難度不一之狀況。
二、若因班群不同差異過大之狀況,僅能鼓勵各科自我約束(例如鼓勵科內平常成績可統一在70-80之間),這真的沒有更好的方式。
依1030107臺教學(三)字第1030008904A號公文辦理。
說明:
女性學生每月得請一日生理假,無須任何佐證資料。但仍需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例如返校後三日內,家長簽名於假卡後,送學務處)。
依1130816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A號公文辦理。
說明:
1.每學期以三日為限,每次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
2.無須任何佐證資料。但仍需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例如返校後三日內,家長簽名於假卡後,送學務處)。
3.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或補考期間,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依1140417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2284號公文及附件辦理。
說明:如學校於推動「身心調適假」上遭遇疑義,得逕向委員諮詢;如所遇問題涉及政策層面,非可由委員單方回應,再由本署不定期召集諮詢輔導小組進行研議。
說明:本頁所寫之「畢業成績」思慮確有不周,此成績概念實為「高中三年學業總平均」或其他更妥適之名稱,靜待有緣人修正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