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僅供參考,若有疑義之部分,還是建議請主管機關函釋,以杜絕爭議。(還有其他頁面可以看唷)
說明: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繳,請參考公文文字:「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6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已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相關畢業條件;學生如符合相關畢業條件規定,學校即應發給畢業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不發。」
其學年度是該學生當年的學年度,但日期是今年,而畢業證書字號則從當年學年度最後一個畢業字號後接續。
例如:學生110學年度應畢業而未畢業(同時,假設其他同學發證最後一號為00501),該生轉延修生後,隔年111學年度畢業。其呈現方式為:
1. 發證字號:「(110)OO高字第00502號」。
2. 左下方發證日期為「中華民國111年」。
3. 右方英文版畢業證書日期應顯示(2022)。
依據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第八條(93年廢止)規定,「各級學校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其格式或式樣另定之。」
說明:因條文文字為「證明書」,故被解讀為「畢業證書」僅有一份,補發者皆為「畢業證明書」。93年廢止上述辦法後,回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之。
復依前述辦法23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至此,若學生若有遺失,將辦理補發,不另創額外的名稱。
依據學籍管理手冊-捌、畢業五、填發畢業證書(一)注意事項3的(6),如為電腦套印者亦應於照片處加蓋學校全銜之鋼印。
依1130524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062892號、1131209臺教國署原字第1130145435號公文及1140106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4688號公文與附件辦理。
說明:
一、請蒐集相關資料,確認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上的姓名,並於校務行政系統與畢業證書變更,可以用漢語姓名或原住民族文字(類似羅馬拼音)。
二、若學生為新生,可直接登記正確姓名,再報學籍系統。若學生為舊生,須同步報學籍系統更正。
三、現行登記方式可為「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中文傳統名字」、「中文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文字」及姓名條例最新通過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四、漢人姓名舉例為「戴志強」,中文傳統名字舉例為「莫那·魯道」,原住民族文字舉例為「Mona Rudo」。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8條規定:「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說明:普高跟綜高在新課綱放寬畢業條件,所以建議將舊課綱成績全部抵免至新課綱計算畢業標準。至於技高則沿用舊課綱畢業條件方為妥適。
補充普高畢業條件:
99課綱: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且成績及格,其中必修120 學分,選修40 學分及格,後中共同核心 48學分及格,非考科選修需 8學分及格。
108課綱:畢業最低學分數為 150學分成績及格, 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學分且成績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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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技高畢業條件:
99課綱:部定必修須修習81-106學分,並至少85%及格;部定與校訂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108課綱:部定必修須修習111-136學分,並至少85%及格;部定與校訂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45學分以上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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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綜高畢業條件:
99課綱: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包含必修科目及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均需及格;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40學分含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專題實作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108課綱: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均須修習且成績及格;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且成績及格;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40學分含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專題實作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依十二年國教課綱110年2月版本,可大致區分四大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條件: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條件: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3-138 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始得畢業。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條件: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均須修習且成績及格;畢業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且成績及格。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40學分含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專題實作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條件:應修習總學分 182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尚有其他規範如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實用技能學程課程實施規範、進修部課程實施規範、建教合作班課程實施規範等,這些班別學生請依實施規範辦理。
依1100728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7780號公文及原函文辦理。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爰「修業期滿」係指已完成前開規定所定之期程。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7 條略以:「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准予畢業。
說明:
1. 學生若為未達畢業標準且滿三大過,應報364輔導延修,並允許兩年內回校重補修並銷過。
2. 學生若已達畢業標準但滿三大過,不建議直接報366未達畢業標準,應比照第1點允許學生回校銷過(會有這樣建議,是因為德行教育"應該可能好像也許希望"是應修課程的一環)。
3. 學生畢業時之當學期(7月31日前),均為「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理」所規定之學期時間,建議讓學生回校銷過以避免爭議(如公文所示)。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42條第2項略以:「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又依評量辦法27條第1項第2款:「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再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延修1:235延修生(一)。延修2:236延修生(二)
輔導延修:。修業年限期滿:
說明:
1.學生不符合畢業條件者,發放「成績證明書」,並將學生報輔導延修,依學生回來狀況報延修1或2(協助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於後續延修年限內,若可符合畢業條件,則發放畢業證書。若修業年限期滿後(不論學生是否有真實回來上課,就是至多兩年),再發文通知並發給修業證明書(達120學分者)或成績證明書(其他狀況者)。
2.以同一屆的A~F生舉例。其中B~F生未達畢業條件,需發放成績證明書(升大學繳交此份證明書,即可就讀大學,不影響學生權益)
(1)A生達畢業條件,當天即可取得畢業證書。
(2)學校報輔導延修兩年間,B生均未返校延修,故於兩年後報修業年限期滿。
(3)學校報輔導延修後,C生於第一年有返校延修,學校應報延修1(若未畢業隔年不須再報延修2),該年若未達畢業條件則明年仍可回來重修,若又未達畢業條件則報修業年限期滿。
(4)學校報輔導延修後,D生於第一年未返校,第二年才返校延修,學校應報延修2,若未達畢業條件則報修業年限期滿。
(5)E生雖然曾經休學一年(在學狀態3年,高三時仍跟B同屆),但休學不列入修業年限,故仍享有至多2年延修。若與B相同均未返校延修,則兩年後報修業年限期滿。
(6)F生有重讀過高二(在學狀態4年),學校報輔導延修後,至多能存在延修1(因為修業年限至多5年),若延修1未畢業則報修業年限期滿。換言之,F生比B、C、D、E生要早一年修業期滿。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又依評量辦法27條第1項第2款:「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復依高級中等教育法42條第2項略以:「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說明:
綜合以上條文且以能妥善維護學生延修權益的情況下,建議依學生狀況發放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或成績證明書。
(1)學生符合畢業條件:畢業當天發放畢業證書。
(2)學生不符合畢業條件:畢業當天發放「成績證明書」。後續將學生報輔導延修,並依學生回來狀況報延修1或2。(協助延長修業年限)
(3)學生於後續延修年限內,若可符合畢業條件,則發放畢業證書。若修業年限期滿後(不論學生是否有真實回來上課,就是至多兩年),再發文通知並發給修業證明書(達120學分者)或成績證明書(其他狀況者)。
備註:依國教署學籍管理手冊,成績證明書、轉學證明書、修業證明書與學籍表均共用相同格式,不用額外製訂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