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僅供參考,若有疑義之部分,還是建議請主管機關函釋,以杜絕爭議。(還有其他頁面可以看唷)
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學校不得因辦理學生證及學生手冊製發等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說明:學生證不可以額外收費。但學生證係以學校經費購買,若學生未盡保管義務導致遺失或損毀,則補發學生證時可以收費。
依1041215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132975A號公文辦理。
說明:
若需收費,應事先調查意願並取得同意,方可收費,且收費僅為差額費用。換言之,學生證仍免費,僅收升級至電子票證之費用。若不同意收費者,應提供免收製卡費之方式製發一般學生證。
學生休學之退費標準1/3與2/3的日期分別為?
依1061013臺教授國字第1060095016號公文及1090205臺教授國字第1090012602號公文辦理。
說明:
1.第一學期開學日後:(約略)
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8月30日至10月16日。
逾學期三分之一, 未逾學期三分之二:10月17日至12月3日。
逾學期三分之二 :指12月4日至1月20日。
2.第二學期開學日後: (約略)
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2月12日至3月29日。
逾學期三分之一, 未逾學期三分之二:3月30日至5月15日 。
逾學期三分之二 :指5月16日至6月30日。
3.若各校因特殊狀況或重大活動致各校開學日有異動者,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及所定時間,請各校依上開所述之實際上課日為基準核算。
4.每學期都會略有調整(前後一天),113學年度可依1130620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2674號公文表示,113學年度第1學期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基準日分別為113年10月16日、113年12月3日。
5.建議每學期均依就學補助系統公告時間點,請參考1130828公告或1130123公告。
6.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與第4條規定計算,可知第一學期為8月30日至1月20日、第二學期為2月11日到6月30日。
說明:
此類身分之學生,不再另行追繳費用,但每個年段僅限減免一次,用過不能再用。(例如高一有減免且升高二時後重新入學[非轉學]到他校,則他校不得再減免一次高一費用,就學補助系統可以查詢學生是否請領過。)
備註:以下法規文字敘述完全相同。
1.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8條。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8條。
3.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第7條。
該條第1項規定:「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同條第2項規定:「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備註:以下法規文字敘述不同,但原則概念與上述條文相同。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7條規定第2項規定略以:「...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雜費,不予追繳。」。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
備註2:只有這些法條明文不用追繳的學生才不用追繳唷!
1130612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950A號公文,住宿生伙食費變更為16000,所以計算方式與經費需特別注意。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以下簡稱補助原則)辦理。補助原則提供助學金11000、伙食費10500與住宿費3500(私立住宿4100)。若原住民學生因故休學,則退還及應繳費用依補助原則第八點及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辦理。
(1)助學金依學生就讀未逾1/3或2/3,退還主管機關2/3或1/3費用,仍須收取學雜費1/3或2/3。
(2)伙食費與住宿費停止補助並按照未就學比率退還國教署。依助學補助系統登入後查看Q&A訊息(更新日期:113/09/16),"原住民住宿伙食費的補助方式為每學期100天..."。經洽詢助學補助系統客服,以每學期100天計算。
以下為範例:
假設學生實際上課日為16天,辦理休學時未逾1/3。又假設學費與雜費總計8300(會因公私立學校及各不同學制,金額有所差異)。
1.助學金11000應分成2部分:
(1)將11000退還2/3給國教署,即11000*2/3=7,333元。
(2)而11000的1/3為學生助學金,即學生取得11000*1/3=3,667元。
(A)但需繳交學雜費8,300的1/3,即繳2,767元給學校。
(B)繳學雜費後剩餘900元給學生。
2.伙食費10500也分成2部分:
(1)將10500的84/100退還給國教署,即10500*84/100=8,820元。
(2)而10500的16/100,即學生取得10500*16/100=1,680元。(另外用這筆費用繳這16天的午餐費用)
3.住宿費比照伙食費計算,本範例無住宿費。
======================================
綜上所述,退還國教署為7,333+8,820;繳給學校2,767;發還給學生900+1,680。
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說明: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依申請日期計算。
二、代辦費建議由各單位自行計算,學校得比照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計算基準。
三、前述計算方式,若遇爭議,建議以學生最有利方式認定之。
四、請參考OO高中休學轉學放棄學籍申請書(含保險)。
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與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說明:
第一次申請重補修應比照學分收費方式,分輕度、中度、重度等收費減免比率處理之。輕度:4/10;中度:7/10;重度:10/10。
說明:
休學狀態之學生,因無法取得學分,故無法於休學的期間參加重補修。
但因為這類學生通常學習狀況不佳,可能太多科目被當,所以如要協助學生,實務上有辦法以調整課程的方式協助。
舉例:
學生於第N學年度辦理休學,該學年度應無法取得學分,在第N學年度的寒暑假期間,請學生返校上課,但毋法登錄在校務行政系統上。等到學生於N+1或N+2學年度返校時,辦理該學期的列抵學分時,於該學期登記學生實際取得分數與學分即可。此時可正常提交到學習歷程資料庫。
國教署尚無相關規定。(註冊組長會議前幾年都有組長提案)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又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7條第1項略以:「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說明:
1.故未具有本國國籍、重讀已使用過補助與私立入學方式未依相關規定而自行獨召(非經主管機關審查之獨召簡章,常見為超高收費之私立學校),均無法享有免學費政策補助。
2.即使前三名,但相關減免或免收學雜費等方式,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辦理。故持有居留證之學生無法享有各項補助。
沒有一定的規範,但補助邏輯以學生最有利為準,不同項目可以不同身分別。
例如學雜費以前三名補助,實習實驗費再以中低收補助。(同一學期)
最有利通常為原住民>低收>重障,再來才是其他身分別,請參考本表。另外,請務必閱讀本表下方備註。
說明:
學生同年段減免或補助只能使用一次,而該生該年段申請過補助學費,重讀、轉科重讀、轉學重讀、復學提早重讀或重新入學等狀況,該年段就不能再申請原住民助學金。
但其實有一個方法可以領取助學金,那就是可以透過繳回補助的方式,即可視為未申請補助,此時可重新申請助學金。
原則上不住都用這樣的概念,也就是學生實際可以取得差額補助,例如某生在公立學校申請學費6240的補助,但重考後重新入學私校高一,可申請私校跟公校之間的學費差額補助。
說明:依1140725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4213號公文辦理。
依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四千元。」及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再依實施要點第6點第8款:「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說明:
一、低收入戶學生請不要造冊於免學費(一般生),應造冊於低收入戶。避免依據實施要點第6點第8目,不得再申請學產基金。
二、學生造冊於低收入戶後,仍可申請學產基金4000元。因學雜費依據低收入戶身分應繳0元,學生實拿4000元。
三、若學生同時具有原住民與低收入戶身分,又區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不同:
(一)公立學校:應優先造冊原住民,取得助學金11000、伙食費10500,再繳交學雜費(6240+1740),學生最後實拿13520。
(二)私立學校:應優先造冊低收入戶,再造冊原住民伙食費10500,此時學雜費依據低收入戶身分應繳0元,學生最後實拿10500。
依已廢除93年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依已廢除97年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說明:
民國97年即已廢除德行評量,故已無操行成績。若校外單位辦理獎學金需繳交操行成績時,請提供具有學生評語(含獎懲紀錄)的成績單即可。
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學生免納學費。」。
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2條第1款第1至4目規定略以:「一、學費...。二、雜費...。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四、代辦費...。」。
說明:
1.學費由教育主關機關補助之,學生僅需繳納其他如雜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課業輔導費、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班級費或書籍費等。
2.並無法律或行政命令定義「註冊費」之具體項目,或可認定上述費用均為註冊費。
3.未繳交註冊費與學籍存續無關,不得任意以未繳註冊費名義廢止學生學籍或扣留畢業證書,不得扣留畢業證書請參考1120814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09434號辦理。
依112031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46 號判決雖為大學判例範本,但本案例看來高級中等學校仍可主張適用,要求學生應繳相關費用。
本判決說明如下:
1.學生會主張收取學生會費是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2.某生主張會費應屬自由繳交是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及立法理由:「學生會或學校向學生收取會費,應本於自由繳交原則,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爰增列第二項。」。
3.法院見解節錄如下:「...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18號解釋曾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15條之強制入會及繳納會費規定,認為不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等基本權之意旨。...學生完成註冊後,為學生會之當然會員,自有繳交會費之義務,否則學生會將欠缺自主、穩定之經濟來源,難以維持正常之運作。...上開立法理由所謂「自由繳交原則」,也僅係說明大學或學生會應將學生會會費與取得學籍之註冊程序脫勾,非謂學生得不依學生會之決議或章程規定,自由選擇是否繳交學生會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