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僅供參考,若有疑義之部分,還是建議請主管機關函釋,以杜絕爭議。(還有其他頁面可以看唷)
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2條規定:「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及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說明:以8/1~1/31為第一學期,以2/1~7/31為第二學期,8/1~7/31稱為一學年。
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4條規定:「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說明:
一、暑假從7/1~8/29,8/30開學。開學若遇假日,自動順延到上班日開學。
二、寒假從1/21~2/10,2/11開學。開學若遇假日,自動順延到上班日開學。
三、部分學校因宗教信仰(如媽祖繞境)或大型賽事(如全運會)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調整上課日與放假日。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前,向學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無需繳納就學費用:一、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二、因服兵役,持有徵集令或服役證。」。
依同條第2項規定:「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說明:
一、除上述兩種狀況外,不得因其他原因保留錄取資格。該生若需休養,需申請休學。
二、保留錄取資格至多一年,且無須繳費。
三、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屆臨期滿,通知返校辦理復學,請查照。
說明:
一、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二、貴子弟申請○○○學年度保留錄取資格屆臨期滿,請於○○○月○○○日前返校辦理復學。
三、未辦理復學者,將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予以廢止錄取資格。
四、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說明:
一、依法應先報新生名冊,核定後才能招收轉學生,但核定時間為開學後,故第一學期不得招收轉科生。
二、國教署可以將新生名冊與心測名冊逐一核對是否有異常,請特別注意。
說明:依各免試(含優免、完免)或特色招生等相關簡章,均須於報到日辦理報到。若不克親自辦理參加,原則上均可委託報到,報到時攜帶個簡章所訂報到證件即可辦理。但若未於規定日辦理報到,則視同放棄該入學管道,失去入學資格。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
說明:
一、保留錄取資格之新生,仍得於返校時申請休學,休學至多兩年。
二、通知學生與家長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返校辦理。為配合編班需要,可提早與學生確認並取得復學申請書。(例如可於5、6月致電7月休學期滿之學生,確認是否返校。無意願返校之學生,建議發文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或第二次休學。已復學之學生,則可重新發放學號與進行編班等作業,減緩班級公告後才衍生學生困惑、老師質疑班級多一人之狀況)。
三、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申請休學屆臨期滿,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貴子弟○○○於本校申請休學屆臨期滿,請於○○月○○日前辦理復學。若無意願復學者,將依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第二次休學或廢止學籍。
三、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保留錄取資格之期間為一學年,學校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學,屆期未返校就學者,廢止其錄取資格。」又依同法第20條規定略以:「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再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說明:
一、並無相關法源可以讓保留學籍之學生提早復學,且即使依第20條之休學生申請復學時,也須與休學前相銜接,故不能提早復學。
二、保留錄取資格非屬休學狀態,故仍有兩次休學機會。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略以:「休學學生於必要時,得向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又第20條略以:「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說明:
一、休學生申請復學時,其學籍也須與休學前相銜接,故不能提早復學。
二、休學至多兩次。
三、假設貴校讓學生就讀了,再往下個學期學生是念高一上還是高二上?(是不是很詭異?所以不可以這樣做)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及第21條第1項規定:「休學學生於必要時,得向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
說明:
一、正常狀態學生應於下一個學年度復學,若依據21條提早復學,仍需依20條編入可銜接課程之方式,因學生未取得高二上之學分,故可以銜接為高一下學期。(不能念高二下)
二、無論是提早復學高一下或正常復學高二,均可發現是該生其實遇到同一屆的同學。
三、高一上休學者,無法提早復學高一下,其餘如高一下休學,提早復學高一上;高二上休學,提早復學高一下;高二下休學,提早復學高二上等等,均不會有問題。
四、提早復學者,學籍系統異動代號請報237復學重讀。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及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
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3條規定:「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及第4條規定:「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說明:
一、學生申請休學時,即以學年度(2學期)為單位申請,非以申請休學日的後一年(365天)為單位。
二、若學生申請上學期休學,不論學生於9月1日休學、12月10日休學或隔年1月19日休學,均為第一學期休學,則復學應為隔年上學期。
三、建議休學申請書載明休學學期為何,實務上可能發生1月19日休學者,打算申請第一學期休學或提早申請第二學期休學。
四、學校依據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通知學生要按期復學。學生若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本就無法復學,故應無學期中復學之選項。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說明:
一、學校可跟學生及家長說明,休學一次就是一學年,因此不同意學生復學。
二、但實務上,有些休學生因故不適應在家生活,剛開學就申請復學,此時可由學校評估,啟用相關輔導機制,鼓勵學生返校。例如學生於9月10日即申請復學,學校得以註銷學生休學申請,並從開學日至9月9日期間皆以學生事假之方式辦理。因期初學籍異動尚在申報日期中,可註銷並重送相關名冊。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各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各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於學校規定日期前申請重讀。...」。
說明:
一、評量辦法得重讀之規範已設有前提條件「未達各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始「得」重讀。故未符合資格(也就是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學分者),自然沒有「得重讀」的適用。
二、學生辦理復學後,若因前學年成績未取得1/2學分(即達重讀資格),是可以申請重讀的。學籍管理手冊代碼為復學(一)重讀237。
三、某高一學生該學年度結束後休學,一年後復學,若高一滿足重讀要件,則可以申請重讀高一,但學生如不選擇重讀,則就讀高二。若高二學年度結束時,又滿足重讀要件,則可以申請重讀該學年度(即高二)。不得返回高一重讀。
依評量辦法-列抵學分方式辦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說明:成年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故可以自身意願辦理休學,學校不得要求休學申請書上,需有其家長簽名才算數,但學校得基於教育立場,通知其親屬或家長。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
說明:
一、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返校辦理。若未辦理復學,視為第二次休學。
二、通知學生與家長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返校辦理。為配合編班需要,可提早與學生確認並取得復學申請書。(例如可於5、6月致電7月休學期滿之學生,確認是否返校,並繳交復學申請書。無意願返校之學生,建議發文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或第二次休學。已復學之學生,則可重新發放學號與進行編班等作業,減緩班級公告後才衍生學生困惑、老師質疑班級多一人之狀況)。
三、無意願返校之學生,仍建議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並於各校自訂期限內回校辦理放棄學籍或申請復學。(開學前)
四、超過期限者,可由學校評估,啟用相關輔導機制,是否同意讓學生復學(如拒絕,即視為第二次休學)。
五、學期初辦理學籍異動,並可於中離系統填報輔導紀錄(註冊組、當年導師或輔導室均可,依各校分工)。
六、對於復學限期給予多久,可於行政會議討論,例如5個工作天不等。但也可以考慮學生學期假期管理辦法,以8月1日與2月1日為新學期開始前限期辦理復學。或者從寬,開學前都接受辦理復學。
七、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申請休學第一次屆臨期滿,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貴子弟○○○於本校申請第一次休學屆臨期滿,請於○○月○○日前辦理復學。若無意願復學者,將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視為第二次休學。
三、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說明:
一、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返校辦理,若第二次休學未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返校辦理復學,則依法廢止學籍。
二、建議致電通知學生返校辦理復學,告知會被廢止學籍。為配合編班需要,可提早與學生確認並取得復學申請書。(例如可於5、6月致電7月休學期滿之學生,確認是否返校。無意願返校之學生,建議以(雙)掛號發文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或廢止節學即。已復學之學生,則可重新發放學號與進行編班等作業,減緩班級公告後才衍生學生困惑、老師質疑班級多一人之狀況)。
三、學期初辦理學籍異動,並可於中離系統填報輔導紀錄(註冊組、當年導師或輔導室均可,依各校分工)。
四、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貴子弟於本校申請休學屆臨期滿,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貴子弟○○○於本校申請第二次休學屆臨期滿,請於○○月○○日前辦理復學。若無意願復學者,將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廢止學籍。
三、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又依第19條規定略以:「...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再依1110929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26298號公文及原函文,為避免學生學籍處於不確定狀態,請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說明:
一、學生應符合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之前提,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才可視為休學。但又依據第3項規定休學以二次為限,所以不可以辦理第三次休學。故這類學生請依公文說明,以19條廢止學籍方式處理。
二、建議由學務處掌握學生出缺勤狀況,並告知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及可能將廢止學籍,同時請依中途離校系統規定填報。
三、超過七日後,依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並於各校自訂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
四、若無回來辦理,可逕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廢止學籍,並務必 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
五、廢止學籍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有關貴子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經通知仍未完成請假手續,已協助廢止學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及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二、查本校學生○○○同學於民國○○○年○○月○○日(星期○)自○○月○○日(星期○)止,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缺曠課統計表如附件,若有疑義,請洽本校生輔組分機○○○。
三、貴子弟○○○休學已達二次,分別為○○○年○月辦理第一次休學,○○○年○月辦理第二次休學。本校於○○○年○月○日發文,通知限期回校辦理請假手續,截至○○○年○月○日尚未完成請假手續,本校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廢止學籍。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四、廢止學籍後,仍可參加各校辦理之轉學考。
五、廢止學籍後,敬請留意兵役問題,相關問題可洽詢役政單位。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依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依1061013臺教授國字第1060095016號公文說明,可大略判斷三分之一與三分之二的時間點切分點(校內課務若有調整,請自行判斷,如因全運會某縣市提早開學一周。並建議處理時以學生最有利方式計算)。
說明:
一、學生至教務處填寫休學申請書時,學校應辦理相關輔導後方可准予申請。
二、建議承辦人掌握這幾點(可列於休學申請書上):
(一)休學申請書請檢附學籍表(避免系統未妥善保存修學生資料)。
(二)請填報中途離校系統。
(三)請填報學籍異動名冊(依學籍異動填報時程)。
(四)依學校判斷是否繳回學生證。
(五)請各處室一併計算退費。
(六)若該學期有就讀完畢(可取得學分),請確認課程諮詢簽名與學習歷程資料上傳與勾選期程。
(七)請家長至出納組繳團體保險費。
(八)若需退費,請監護人繳交存摺影本(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證明關係)。
三、會辦各處室,請各處室承辦人計算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與代辦費退費基準。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應依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三分之一與三分之二期程辦理退費。
(二)代辦費依實際使用狀況,建議能退盡量退。
四、請務必填寫申請學期別(如6月申請休學者,確認是申請該學期或下學期休學)。
五、申請通過後,寄送休學申請書正本。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及第13條規定:「學生有轉科(學程)之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學程);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予適性輔導;其轉科(學程)與輔導流程之程序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說明:
一、學校須訂定下一個學期轉科之相關的程序及時間流程,但不應在同一學期就辦理轉科。
二、校內轉科辦理完畢後,若有缺額方可辦理轉學考。
三、例如11月學生提出申請轉科,則學校可於12月招開會議、辦理相關輔導後,讓學生於下學期2月時轉過去。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學生有轉科(學程)之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學程);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予適性輔導;其轉科(學程)與輔導流程之程序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說明:
一、請貴校訂定申請時間,並由學生送出申請單後受理,申請單得內含承辦人、教務主任、學務處人員、輔導教師、導師等人簽章,並應給予相關輔導後辦理轉科。
二、部分學校會先確認校內開缺後,才開放學生申請。
三、請於下一個學期時,填報期初學籍異動名冊。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再依1120602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70315號公文說明,有關各校有無「缺額」得招收轉學生之認定。
說明:
一、若無缺額,不得招收轉學生。
二、缺額計算方式:應以當年一年級新生實招班數之每班核定招生名額(不包括特殊身分學生外加名額)為準,扣減實招之一般生、特殊身分外加名額錄取學生及經調查所得之重讀生、復學生人數後,如仍有「缺額」,始得依規定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
三如該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每班核定招生名額35人,貴校如有10個班,則該屆學生至多350名。包含各類身分在學學生之一般生、特殊身分外加名額錄取學生(安置)、重讀生、復學生等,合計人數低於350人時,始得辦理招收轉學生或辦理轉科轉入等。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說明:可輔導學生轉至適當科別,但須依12條規定,確認該科別還有名額。
依1100603臺教授國字第1100064605號公文辦理。
依1110602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70196號公文及原函文辦理。
說明:
一、第一份公文說明,僅有資賦優異班不視為轉科。
二、第二份公文為友校隔年詢問確認後,雙語實驗班也不視為轉科。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說明:
1.雖無明確規範"無故"的定義,但實務上以學生曠課且連續且達七日為定義,若學生已完成請假手續(包含事假、病假等),則不適用本條。
2.若學生因故暫未完成請假手續,建議個案認定發生情況。例如學生住院來不及請假則應從寬不適用,但若學生僅Line通知導師今天不到校,則得視為無故曠課。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說明:學期中任何時段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即可依據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項略以:「...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及第74條第2巷規定略以:「...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說明:
一、建議由學務處掌握學生出缺勤狀況,並告知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同時請依中途離校系統規定填報。
二、超過七日後,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並於各校自訂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
三、若無回來辦理,可視為休學,並務必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
四、通知限期返校辦理,其第一次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建議第一次由學務處處理):
主旨:有關貴子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應於文到3日內完成請假手續或辦理轉學、放棄學籍等,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
二、查本校學生○○○同學於民國○○○年○○月○○日(星期○)自○○月○○日(星期○)止,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缺曠課統計表如附件,若有疑義,請洽本校生輔組分機○○○。
三、請於文到3日內辦理請假手續或與註冊組聯絡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若尚未完成請假手續,本校將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休學。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學務處
五、若學生及家長未返校處理,或未收掛號信,則可再次發文通知已被辦理休學。其第二次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建議第二次由教務處處理):
主旨:有關貴子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經通知仍未完成請假手續,已協助辦理休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
二、查本校學生○○○同學於民國○○○年○○月○○日(星期○)自○○月○○日(星期○)止,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缺曠課統計表如附件,若有疑義,請洽本校生輔組分機○○○。
三、本校於○○○年○月○日發文,通知限期回校辦理請假手續,截至○○○年○月○日尚未完成請假手續,本校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休學。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又依第19條規定略以:「...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再依1110929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26298號公文,為避免學生學籍處於不確定狀態,請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函文請點我)
說明:
一、學生應符合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之前提,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才可視為休學。但又依據第3項規定休學以二次為限,所以不可以辦理第三次休學。故這類學生請依公文說明,以19條廢止學籍方式處理。
二、建議由學務處掌握學生出缺勤狀況,並告知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及廢止學籍,同時請依中途離校系統規定填報。
三、超過七日後,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並於各校自訂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
四、若無回來辦理,可逕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廢止學籍,並務必 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
五、廢止學籍發文格式可參考如下:
主旨:有關貴子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經通知仍未完成請假手續,已協助廢止學籍,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及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二、查本校學生○○○同學於民國○○○年○○月○○日(星期○)自○○月○○日(星期○)止,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7日。缺曠課統計表如附件,若有疑義,請洽本校生輔組分機○○○。
三、貴子弟○○○休學已達二次,分別為○○○年○月辦理第一次休學,○○○年○月辦理第二次休學。本校於○○○年○月○日發文,通知限期回校辦理請假手續,截至○○○年○月○日尚未完成請假手續,本校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廢止學籍。若有疑問,請致電教務處註冊組分機○○○。
四、廢止學籍後,仍可參加各校辦理之轉學考。
五、廢止學籍後,敬請留意兵役問題,相關問題可洽詢役政單位。
正本:○○○(○○○同學)
副本:本校教務處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及第2項:「學生因重考或轉學而取得原學校及新學校學籍,其未選擇原學校就讀者,原學校應註銷其學籍;其選擇重考或轉學之新學校有二以上並均取得學籍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說明:
一、學生可能因為欠費而未完成離校手續,故B校拒絕點選雙重學籍確認,進而延誤我校新生名冊填報時程。
二、建議請學生盡快回B校辦理放棄或轉學之學籍異動(學生可能以為辦休學就可以)。
三、請主任、校長等相互之間溝通,若仍無效,請致電該校之主管機關。若為直轄市之校,為教育局;若為國立與私立學校,為國教署;若為縣轄市學校,為教育局。
四、學生欠費處理不宜以此方式限制,會影響學生就讀權益。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
說明:請參考1060712臺教授國字第1060063337號公文,雖然教育部雖然是回答其他問題,但同時也點出,雙重學籍是指在同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同時具有兩間學校學籍才算,不包括高等教育階段,故應無雙重學籍之疑慮。
依1130517臺教授國字第1135402020號函辦理,各入學管道應落實避免重複錄取同一學生之作業機制,請確依說明辦理。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年級新生取得二以上學校學籍者,各該學校應依適性輔導原則,限期通知學生擇一就學,未受選擇之學校應廢止其錄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
說明:
一、A校應明確告知不得參加後續管道,且不得以相關簡章所附放棄確認單給予學生及家長簽名放棄。
二、A校得提供校內放棄學籍申請書,並依據校內流程辦理放棄。即填報新生名冊後,於學期初或學期末辦理該生學籍異動。
三、B校不得招收此類學生,放榜前應再三確認該生是否於心測中心「已定位」。
四、該生已定位之狀態可以判斷,學籍僅有A校一處,故無雙重學籍疑慮,也就是B校不曾具有該生學籍,自無學籍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的適用。
依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中途離校學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及第2款第1目規定略以:「長期缺課學生...日間部...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說明:
一、輔導小組除應每學期定期召開輔導會議,得依該生狀況另招開相關會議。
二、該生非穩定就學狀態,建議如上說明召開相關會議,並輔導學生穩定就學。系統無須反覆填報及結案,應會同相關處室,持續追蹤輔導跟填寫輔導紀錄。
依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應設輔導小組;其任務如下:...訂定中途離校學生通報及追蹤與復學輔導計畫。」。
說明:
一、各校依訂定之輔導計畫劃分權責,建議可劃分如下:
(一)長期缺曠課及無故缺曠課達3日以上者,由學務處(生輔組或導師)填報。
(二)休學、轉學及放棄者,由註冊組填報。
(三)填報完後,由系統管理者審核通過。
(四)輔導室辦理追蹤輔導,定期招開(每學期至少一次)輔導會議,追蹤後續狀況。學務處、導師、輔導老師依分工編組表追蹤學生近況(學生每學期累積至少2次)。
二、鼓勵讓導師建立帳號,方便填寫學生家庭及相關近況。
三、中途離校官網網址請點我,內含輔導計畫範本。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及第15條第1項規定:「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
說明:
一、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區分成三種狀況,公告招收、學生申請與法定轉學。除法定轉學不受限制外,其餘應於開學前完成,故學生不得轉學至其他學校,僅能建議學生辦理休學、放棄學籍等其他方式。
二、學校應召開相關會議確認下學期是否招收轉學生,並於寒暑假辦理轉學考(或轉學申請),方可於開學前完成招收。
三、學生家長可能希望以「學生申請」之名義,「現在、立刻、馬上」申請轉入貴校。建議應依前點告知招收轉學生流程(或不招收),同時,也可避免僅受理該學生申請(未公平公正公開招收),導致後續相關爭議發生。
四、開學初偶有例外發生(通常是生病、志趣不合想轉學),因學籍尚未申報,留給學校端模糊處理。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又依第15條第2項規定:「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重讀一年級學生,依前條第二款學生申請方式申請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通常這類學生有幾種做法,其中方案(三)不常見:
(一)報名會考跟免試(續招),則依新生方式入學,學籍重算,原學校報放棄。
(二)報名他校轉學考,原學校辦理轉出,新學校得依校內是否還有名額空缺,將學生編入適當年級,也可以降級轉入高一(請注意,這時新學校要有高一核定名額空缺,不是高二空缺)。
(三)依本法14條申請到新學校,並降轉高一(因不走轉學考制度,而改用學生申請方式,容易引請不公平之爭議)。
二、又方案(二)與(三)具有學籍延續性,須注意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修業年限至多5年,計算原學校與新學校之總修業年限。
三、故建議若貴校有續招名額,宜採用方案(一)的免試續招方式錄取,這樣學生就會是新的高一學籍。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說明:
一、學生已取得高一上下學期成績。學生轉入新學校時,高一下部分科目得採列底學分或成績擇優(再上一次課後,取較高成績填入校內系統)方式辦理。
二、除非轉學考簡章特別限制,不然是可以招收的,學籍系統不會設限學生。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
說明:
一、學生在高一上休學(包含期初或期末),原校無取得任何學分。
二、高一上不得辦理轉學考。建議報名免試(續招),比照新生入學方式,重算學籍,原學校辦理放棄學籍。
三、若學生於12月底辦理該學期休學,則該學期應無學分與成績,學校不得以學生已完成2/3以上課程時數,於休學期間仍授予學生學分或成績。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申請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學校不得於暑假期間辦理招收「新生」轉學考(其他年級可以辦理)。
二、學校得受理由其他學校高二學生,以申請轉學方式轉入高一重讀(但核定名額需要有高一缺額)。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
說明:
一、僅高一新生不得辦理轉學考外,其餘年級如有缺額可依校內規劃評估,得辦理轉學考。
二、如招收高二或高三學生,請慎重考慮學生因不同學制轉換,需補修學分過多,導致無法順利畢業之可能,請務必事先告知,或採替代方案:降轉其他年級,且降轉時需要有核定名額缺額(如降轉高一,需核定名額需要有高一缺額)。
三、尚未進入前一階段年級之學生不得報名(係指直接跳過該年級,例如某升高二學生辦理休學,隔年在沒有高二成績的情況下,想報考本校轉學考直接跨高三)。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說明:以是否同一個學籍為判斷標準。轉學為同一個學籍,而休學以二次為限,故A校休學一次後,B校僅剩一次休學機會。此外,若學生在A校休學時,以重考新生入學方式錄取C校(放棄A校學籍並就讀C校),則在C校為全新開始的學籍,應有二次休學機會。
備註:休學次數減少之狀況,已有夥伴洽詢國教署確認資料。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依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11條第2項規定:「學生辦理轉學時,原轉出學校應於確認該生已接獲轉入學校同意入學文件後,始得依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給轉學證明書。」。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說明:
一、正常流程為原學校取得學生轉學佐證後(例如網站公告截圖或對方學校公文等),發給轉學證明書。
二、但部分學生未告知原學校,而逕以「放棄學籍」之方式離開學校。
三、新學校受理學生轉學前,應先確認學生學籍狀態並與國教署(或主管機關)確認是否得招收。
四、若學生很明確會超過5年,則已超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故無法轉入他校(例如110高一、111高二讀完後放棄、112工作、113工作、114工作,115報名B校時無論重讀高二或就讀高三,都無法轉入)。
依1090221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20308號函規定辦理。
說明:
1.不得以「輔導轉學」或相關名義強迫學生轉學。倘個案經學校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基於教育專業考量及輔導學生之目的,建議學生宜輔導轉學,學校仍應善盡輔導之責任,經充分與學生及其家長溝通說明,輔導學生轉學至適當學校就讀,不得強制或任其自辦轉學手續。
2.在學生尚未完成轉學前,仍屬原校學生,自應續留原校就讀,以維其受教權益 。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又依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學生辦理轉學時,原轉出學校應於確認該生已接獲轉入學校同意入學文件後,始得依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給轉學證明書。」。
說明:
一、原始文字僅列在學籍管理手冊中,為強化追蹤學生(避免申請轉學離校,卻未至任何學校報到),並保障轉出學生有學校就讀才臚列相關文字。
二、學生申請轉學時,若無法保證同意入學文件,建議先讓學生辦理休學,等學生確定有學校可以念,再辦理轉出。
三、若該生後悔轉出,得返校就讀。
依學籍管理手冊轉學篇,注意事項括號六:「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如仍願返回原校就讀時,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惟須原就讀學校尚有缺額。」
說明:
一、轉出學生可能到新學校後適應不良,故申請回原校就讀,建議從寬取消當初的轉學申請(也就是不要報他轉出學籍即可)。
二、但可能發生原缺額已另外招收轉學(科)生後,導致該科額滿。此時,轉出學生將無法回原校就讀,請注意名額計算方式是以該屆在校生總額(故含原住民外加、安置生等),未超過核定名額才可以。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說明:例如學生7 天未到校被強制休學,則依行政程序法寄送相關文書給對方即可。(但還是建議多次電話聯絡且記錄通訊時間)
建議方式如下:
1. 由學務處掌握學生出缺勤狀況,並告知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並依中途離校系統規定填報。
2. 超過七日後,以(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並由各校自訂期限內回校。
3. 若有回來辦理,依出缺勤與評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若無回來辦理,再次(雙)掛號通知法定代理人已辦理休學。
4. 將中途離校系統資料修正為休學。
5. 學期末辦理學籍異動。
依1080715國教署發文,訂定學習歷程檔案處理原則。區分休學、轉學、復學等學籍異動時,基本處理方式。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0K21b25eueBDaLUI8iGa36RPa_WsSvBj/view
依1100621國教署發文,增列作業流程參考手冊,內含上學期或下學期異動之流程及參考範例,應當能解決多數學校問題。若有不周延或錯誤之處,敬請提供建議。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UME7gwNLhDBUF3G0c8gMn7QexXFwR1HO/view
備註:相關檔案均在本網頁有提供。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2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又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及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1.乍看之下學生得因懷孕申請休學,且不計入二次的休學年限。那就是可以休學三次或四次囉?但答案是不行的,學生懷孕仍只能休學兩年,但可以延長修業年限或彈性調整請假、成績評量等其他措施。延長修業年限於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有相關規定,依該法第42條第3項規定:「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2.那最後一段又給予排除,這又是為什麼呢?我認為因為懷孕受教權這個要點適用各級學校(含國中小與大學),故以統包的形式去撰寫,所以才會乍看之下,有前後矛盾的狀況。
3.若有疑慮可查看1130417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702A號公文。
4.法律小教室:
假設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的第四條沒有寫「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不是就按照第三條給予「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呢?答案也是不行的唷,因為該要點的位階應該屬於行政規則,但學籍管理辦法屬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高級中等教育法更是立法院通過之「法」,故應優先適用。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8條1項規定:「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及第2項規定:「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學校、國內外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學習或修習課程,取得學習成就、教育訓練證明或科目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查符合採認時課程綱要之規定者,得列抵該科目學分及成績登錄。」。
依1140313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7749號函辦理。
說明:
一、學校毋須申報學生學籍異動,並請於學生學籍表之備註欄位註記「○學年○學期至國外(異地)學習」,無須辦理休學。
二、若需列抵學分,請參考依1140529臺教授國字第1145402174號函及附件1與附件2辦理,訂定校內補充規定。
依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又依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6條規定第1項規定略以:「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再依1170523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46887號公文說明辦理。
說明:
1.通常公文這種寫法就是告訴我們法規在這邊,請自己看。
2.照公文意指解讀後就是不能跳級,但可以透過審查後列抵學分。
3.以前的成績包含國內(外)等等入學前,學生均可申請送件,但仍需透過學校機制辦理審查或測驗後列抵學分。
說明:
一、沒有適用該條件之相關法規。
二、需滿足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之條件,方可視為休學。
三、需滿修業年限後,方可廢止學籍。
四、學生未完成註冊手續(包含未繳交學雜費費用等),均與學籍是否存續無關。學生無法繳交費用之因素眾多,建議尋求校外資源挹注。
五、仍需依學生實際就讀狀況給予相對應評量,若該科目及格則須授予學分。
說明:
一、各就學區(竹苗區除外):
(一)國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33人。
(二)私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43人。
(三)國、私立學校之進修部:各類科每班38人。
二、竹苗區:
(一)國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35人。
(二)私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45人。
(三)國、私立學校之進修部:各類科每班40人。
參考114說明:依1130801臺教授國字第1135403928號函辦理。
一、各就學區(竹苗區除外):
(一)國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34人。
(二)私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44人。
(三)國、私立學校之進修部:各類科每班39人。
二、竹苗區:
(一)國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35人。
(二)私立學校:普通科、專業群科及綜合高中學程每班45人。
(三)國、私立學校之進修部:各類科每班40人。
依1130313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0412號公文及附件相關規範。
說明:
一、學籍事務均需依學籍管理辦法辦理。
二、學籍事務細項說明列於112年10月版學籍管理手冊中,請自行參考。其中學籍表在第27頁。直轄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得參酌該手冊辦理相關業務。
三、又為強化學籍表呈現格式,避免不一致情況發生,請依1130313臺教國署高字第1135400412號公文及附件辦理,簡述內容如下:
(一)科目名稱:應依課程計畫呈現,不得有學校自建科目。
(二)科目類別:重修、補修成績放回原學期。
(三)科目學分:整數位,且與課程計畫平台一致,除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得放寬。
(四)科目成績:
1.依評量辦法第7條第4項辦理,單科取到整數位,涉及平均者均取到小數點第一位。
2.學年學業平均計算須符合以下條件:科目名稱、學分數、課程類別(部必、校必、校選)、及格基準均需相同。
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辦理。
說明:
一、國教署受理申請,並把關申請表與證明文件是否完備後,發文給受申請學校。
二、學校端由校長、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教師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根據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衡酌申請學生在國外居留時間、駐在國教育條件、在校學習科目、成績表現、參與經歷、申請返國就讀之時間點、本校接續課程之安排等綜合評判該生就讀本校之妥適性,然後做出決議後函覆國教署。
三、若同意錄取就是函覆並收好他的資料,必要時再招開成績抵免或輔導適性會議協助學生。若拒絕錄取就是函覆國教署,並歸還學生資料。
四、非國教署管學校,則依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五、建議校內可以建立相關審查小組組織要點。
依學籍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
一、可以保留到當兵結束後的下一個學年度開學日。
二、例如2月休學,3月當兵,隔年2月應該要復學時仍在當兵,可自動保留到9月(下一個學年度)開學。
三、但若2月休學,10月當兵,隔年2月與9月仍在當兵,則可延長保留至再隔一年度的9月開學。同時,因為學生是下學期休學,故可於隔一年度的2月申請提早復學。(舉例如下:第n年2月休學,10月當兵。第n+1年2月與9月無法復學。第n+2年2月可提早復學,9月為正常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