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00676A號函。
二、 獎勵目的: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鼓勵學生多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私立高(國)中、國小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三、 奬勵方式:
(一)學生獎勵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基礎級、初級國小學生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中學生給予嘉獎
乙次獎勵。
(2)通過中級以上國小學生給予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
(3)中學生通過中級以上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2、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初級國小學生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中學生給予嘉獎乙次獎勵。
(2)通過中級以上國小學生給予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
(3)中學生通過中級以上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3、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
語言能力認證:
(1)通過初級以上國小學生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中學生給予嘉獎乙
次獎勵。
(2)通過中級以上國小學生給予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勵。
(3)中學生通過中級以上給予嘉獎二次獎勵。
(二)學校獎勵部分:
1、學生總人數未達一千人之學校:同一年度學生報名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十,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列
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
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2、學生總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學校:同一年度學生報名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考試人數達報名時該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八,且通過合格比例達下
列獎勵標準:
(1)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一次。
(2)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者,校長、指
導老師及有功承辦人員,各敘嘉獎二次。
(3)通過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長、指導老師及有功承辦
人員,各敘記功一次。
3、獎勵人員非編制內教師改以教育局獎狀獎勵。
(三)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主管教育
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
單向就讀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附件一),審查通過後由各校本權責
對學生及指導教師予以敘獎。
(二)通過任一本土語言中級以上認證之國小學生,請學校繕造學生名冊(附
件二)並檢附學生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教育局申請獎狀。
(三)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第二項學校獎勵部分,請於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最
晚考試認證之語言別)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年度學生通過本土語言
人數表(附件三)檢附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五、本計畫簽奉 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