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張貼日期:Feb 18, 2011 7:2:39 AM
親愛的會員您好
全聯會收到由行政院衛生署寄來之公文:
根據衛署醫字第1000260480號公文,
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
應配戴身份證別證明。
所稱身分證別證明,
是指醫事人員執業時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領取之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核發之職員證。
但職員證未能實際反映其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身份時,
應以執業執照為優先,或應同時顯示之。
張貼日期:Feb 18, 2011 7:2:39 AM
親愛的會員您好
全聯會收到由行政院衛生署寄來之公文:
根據衛署醫字第1000260480號公文,
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
應配戴身份證別證明。
所稱身分證別證明,
是指醫事人員執業時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領取之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核發之職員證。
但職員證未能實際反映其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身份時,
應以執業執照為優先,或應同時顯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