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第四誡

應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出20:12)。

祂屬他們管轄(路2:51)。

主耶穌親自提醒人記得這一條「天主誡命」的約束力(谷7:8-13)。聖保祿宗徒則教導:「你們作子女的,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為使你得到幸福,並在地上延年益壽』」(弗6:1-3)。

1. 愛德

1.1 愛天主和愛近人

2067.十誡講述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要求。首三條更針對愛天主,後七條針對愛近人。

既然愛德包括兩條命令,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綜合其中……,因此,十條命令,

分別寫在兩塊石版上。三條寫在第一塊上,七條寫在第二塊上。

1.2 「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樣」

耶穌對祂的門徒說:「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若13:34)。

2196.有人問及有關第一條誡命,耶穌回答說:「第一條是:『以色列!你要聽!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第二條是:『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再沒有別的比這更大的誡命了」(谷12:29-31)。

聖保祿叫我們記得:「誰愛別人,就滿全了法律。其實,『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以及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裡:就是『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愛不加害於人,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8-10)。

1.3 愛德的次序

2197.十誡第二塊約版的開始是第四誡。這指出愛德的次序。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孝敬我們的父母,是他們給了我們生命,並傳給我們對天主的認識。我們應該尊敬天主為了我們的好處,而賦予他們權威的那些人。

1.4 子女、父母與有權威的人

2199.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親情和知恩。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僱員對僱主,屬下對上司,國民對國家,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

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父母、監護人、老師、上司、官員、執政者,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

2212.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是那位自願被稱為「我們的天父」者的兒子和女兒。由此,我們與近人之間的關係被確認為屬於個人的層次。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個體」;他是「某某一個人」,他的來歷為眾所周知,是值得特別關注和尊重的。

2. 天主計畫中的家庭

2.1 家庭的本質

2.1.1 導向配偶之間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

2201.夫婦團體是基於配偶雙方的合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是導向配偶之間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配偶的愛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員之間,建立起人際的關係和首要的責任。

2.1.2 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

2202.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2.1.3 人際的共融、「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

2205.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家庭的生育和教養是天父創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禱和犧牲。每天的祈禱和天主聖言的誦讀使家庭中的愛德堅強。基督徒家庭有福傳和傳教的責任。

2.2 家庭和社會

2.2.1 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

2207.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團,在那裡,男人和女人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彼此把自身獻給對方。家庭中的權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家庭是一個團體,在那裡,人自童年,就學習倫理的價值、開始恭敬天主,和妥善運用自由。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

2.2.2 學習關懷和擔當,以照顧年輕的人和有需要人士

2208.家庭的生活方式應該使其成員學習關懷和擔當,以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殘障的人和貧窮的人。有許多家庭,在某些時刻,無法提供這類援助。這時,就需要別的人、別的家庭,並在輔助性的原則下,由社會供給那些家庭的急需:「在天主父前,純正無瑕的虔誠,就是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和寡婦,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雅1:27)。

2.2.3 協助和維護家庭

2209.家庭應該由社會藉適當措施給予協助和維護。不論在那裡,如有家庭無法達成其任務,別的社會團體有義務幫助和支持這家庭制度。依照輔助性的原則,龐大的社團應避免濫用權力或干預家庭的生活。

2210.家庭對社會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為社會帶來一個獨特的責任,支持和穩固婚姻及家庭的責任。政府應以「承認及維護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和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為一個重大的責任。

2.2.4 政治團體的義務

2211.政治團體有尊重、協助家庭的義務,尤其應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

──建立家庭、生育子女、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

──保障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

──透過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傳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

育子女的自由;

──私產、興辦事業、就業、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國的權利;

──按當地的制度,享有醫療、老年照顧、家庭補助金的權利;

──安全和健康,特別免受毒品、色情產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

──與其他家庭結社的自由,並在政府有代表

3. 子女的義務

3.1 對父母的孝心

2214.天主的父性是人類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礎。子女,不論其年紀大小,對其父母的孝心,由連結他們的自然感情所滋養。這是天主的誡命所要求的。

3.2 對父母的尊敬(孝道)與對他們的知恩

2215.對父母的尊敬(孝道)是由知恩而來,對他們要知恩,因為他們以生命的禮物、以愛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並讓他們在身量、智慧和恩寵上成長。「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親,不要忘掉你母親的痛苦。你要記住:他們曾使你出生;他們對你的恩惠,你如何報答呢?」(德7:29-30)。

3.3 真誠的受教和服從

2216.兒女的孝道表現於真誠的受教 (docility) 和服從。「我兒,應堅守你父親的命令,不要放棄你母親的教訓……。他們在你行路時引領你,在你躺臥時看護你;在你醒來時與你交談」(箴6:20-22)。「智慧之子,聽從父親的教訓;輕狂的人,不聽任何人規勸」(箴13:1)。

3.4 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對父母的尊敬,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

2217.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3:20)。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凡合理的命令,也應聽從。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就不該聽從。

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對父母的尊敬,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因為,對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對天主的敬畏,是聖神七恩之一。

3.5 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

2218.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年之後,對父母應盡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

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

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

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

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 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

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

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3:14-15,18)。

3.6 兄弟姊妹之間的和諧

2219.孝敬[父母]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對父母尊敬使整個家庭充滿溫馨的氛圍。「孫兒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謙遜、溫和、忍耐,在愛德中彼此擔待」(弗4:2)。

3.7 對帶給信德的恩典、聖洗的恩寵的人,一分特殊的恩情

2220.為基督徒,對那些帶給他們信德的恩典、聖洗的恩寵和在教會中生活的人,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他們可能是父母、家中的其他成員、祖父母、牧人、講授教理者、其他的導師或朋友。「我記得你那毫無虛偽的信德,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羅依和你母親歐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後1:5)。

4. 父母的責任

4.1 生育子女

2366.生育是一個恩賜,是婚姻的一個目的,因為夫妻的愛自然地傾向於生育。孩子不是夫婦之愛的外在附加品,而是從夫婦彼此交付的核心而來的結晶與實現。因此,教會「站在生命的一邊」。教會教導「任何婚姻行為都應該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教會訓導當局多次講的這端道理,是基於天主所要而人不可擅自破壞的關係,不可拆散的關係把夫妻行為的兩種意義連在一起:結合和生育」。

2367.夫妻奉召傳衍生命,他們分享天主的創造能力及父性。「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為他們固有的使命。他們應當知道,在履行這使命時,他們是造物主的合作者,又是解釋者。因此,他們應以人性的及基督徒的責任感,滿全其任務」。

4.2 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培植

2221.夫妻愛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培植。「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幾乎可以說是不能取代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轉讓的。

4.3 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斷、作自我的主人

2223.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負責人。為表現出這個責任,他們首先為子女創立一個家,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家是培育德行的適當場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斷、作自我的主人,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條件。父母應該教導子女使「身體和本能的層面隸屬於內心和屬靈的層面」。給自己的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是父母一個重大的職責。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夠承認自己的過錯,就能夠更有效地引導和糾正自己的子女。

「疼愛自己兒子的,應當時常鞭策他,訓導自己兒子的,必會因他而得幸福」

(德30:1-2)。「你們作父母的,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

,教養他們」(弗6:4)。

4.4 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

2222.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父母要以身作則,就是以自己服從天父聖意的榜樣,來教導子女實踐天主的法律。

4.5 培育子女的信德

2226.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應從子女幼小的時候開始。當家庭成員,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見証,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時,這培育已經在進行了。家庭內的教理講授先於、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堂區是舉行感恩祭的團體,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堂區是一個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好地方。

4.6 慷慨大量地、不厭其煩地,彼此諒解、寬恕

2227.另一方面,子女對他們的父母在聖德上的增長,也有所貢獻。 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為了冒犯、爭執、不義和疏忽的過錯,應該慷慨大量地、不厭其煩地,彼此諒解、寬恕。彼此的感情建議如此、基督的愛德要求如此。

4.7 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

2228.在子女的孩童階段,父母的尊重和親情,首先表現於照顧和關懷,就是致力於使他們的子女成長,給子女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日漸長大時,父母那分始終如一的尊重和熱忱,促使他們教導子女如何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

4.8 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

2229.身為子女教育的首要負責人,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這是基本的權利。父母有義務,盡其所能,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並保証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

4.9 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

2230.子女成年後,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應在對父母的信任關係中,肩負起這新的責任,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及忠告。父母則應該避免,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強迫自己的子女。然而,這種克制,並不妨礙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確的見解,尤其當子女正在考慮建立一個家的時候。

4.10 不婚不嫁的人

2231.有些人,為了照顧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或為了專心一致地從事某項職業,或為了別的高尚的動機而終身不婚不嫁。這些人能夠對人類大家庭的福利,作出偉大的貢獻。

5. 人對權威的義務

5.1 孝愛教會

2040.如此,在基督徒中間,一種真正的孝愛教會的精神,得以發展出來。這是聖洗恩寵的正常成長,它使我們出生於教會的懷中,並使我們成為基督身體的肢體。教會以慈母的關懷,施予我們天主的仁慈,天主的慈悲勝過我們的罪過,尤其在修好聖事中顯示出來。教會猶如一個關懷備至的母親,在每天的禮儀中,她毫不吝嗇地供給我們主的聖言和聖體,作為我們的食糧。

5.2 公民的義務

5.2.1 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

2238.服從權威的人,應視他們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財物的管家:「你們要為主的緣故,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你們要做自由的人,卻不可做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但該做天主的僕人」(伯前2:13,16)。公民的忠誠合作包括合理指責的權利,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

5.2.2 公民的義務

2239.公民的義務是與政府合作,在真理、正義、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給社會的福利作出貢獻。愛國及服務國家是基於感恩責任,並由愛德而來。順從合法當局和為公益服務,要求公民在政治團體生活裡克盡己職。

5.2.3 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

2240.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

凡人應得的,你們要付清;該給誰完糧,就完糧;該給誰納稅,就納稅;

該敬畏的,就敬畏;該尊敬的,就尊敬(羅13:7)。

基督徒居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內,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國人。他們履行公民

所有的義務,又如外國人承擔所有的任務……。他們遵守所定的法律,而

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那麼高貴

,不許他們擅離職守。

宗徒勸勉我們要為君王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為叫我們能以全心

的虔敬和端莊,度寧靜平安的生活」(弟前2:2)。

5.2.4 在本國的外國人

2241.資源富足的國家應盡其所能,接納在本國無法找到安全與生活必需品的外國人。公權力應尊重自然權利,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納他們者的保護之下。

政府當局為了公義,得依據其權限,使移民權利的執行,隸屬於不同的法

定條件之下,尤其移民應尊重對接納國應盡的義務。移民應懷著感激之情

,尊重接納國的物質和精神的遺產、遵守當地的法律,以及分擔應盡的責

任。

5.2.5 公民何時有責任不予順從

2242.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人的基本權利、或福音的教導,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凱撒的,就應歸還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 (瑪22:21)。「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宗5:29)。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欺壓國民,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

然而,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的權利,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

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

6. 公權力的義務

6.1 服務

2235.凡執行權力的人,應視之為一種服務。「誰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就當作你們的僕役」(瑪20:26)。在倫理上,行使權力的標準應是來自天主、本身合理和特定對象。沒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訂違反人的尊嚴和自然律的事宜。

6.2 正確的價值等級

2236.權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 (just hierarchy of values),使眾人更容易地運用自由和負起責任。當權者應明智地實行「分配的正義」,要依據每個人的需要和貢獻,同時顧及彼此間的融洽和安寧。他們應該小心提防,勿使他們採用的規則和措施,導致個人的利益違反團體的利益。

6.3 尊重人的基本權利

2237.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尊重每個人的、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與公民資格相連的政治權利,可以,而且應該給與人民。

如果沒有合法和恰當的理由,政府不得中止該項權利。行使政治權利的目的,

是為了促進國家和全人類的公益。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