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人與社會

1. 人位格的尊嚴

1701.「基督,在揭示聖父及其聖愛的奧跡時,把人圓滿地展示給人自己,向人揭露其崇高的召叫」。就是在基督──「不可見的天主的肖象」(哥1:15)內,人才是依照造物主的「肖象和模樣」而受造的。就是在基督──贖主和救主內,人身上那被原罪扭曲了的天主肖象,得以重新恢復原始的美麗,並因天主的聖寵而變得高貴。

1.1 只有人奉召在知識和愛情上,分享天主的生命

356.在一切有形的受造物中,唯獨人「能認識及愛慕自己的造物主」;人是「世上唯一的受造物,是天主為了人本身所要的」只有人奉召在知識和愛情上,分享天主的生命。人就是為這目的而受造,而且也是人有其尊嚴的基本理由。

您為了甚麼理由使人享有這麼大的尊嚴﹖ 肯定是那無窮的愛,您因這愛注視了

在您內的受造物,並深深地愛上他。因為您為了愛而創造了他,為了愛而使他

存在、具有品嘗您永福的能力。

1703.人天生賦有一個「精神的、不死不滅的」靈魂,因此「在這大地上,唯有人這受造物是天主因人之為人而喜愛的」。人自受孕之初,就被預定要承受永遠的真福。

1.2 具有屬神的靈魂,理智和意志

1711.人與生俱來就有一個屬神的靈魂,具有理智和意志,所以自受孕的那一刻,就已導向天主,並被預定承受永遠的真福。人在「尋求和愛好真理及美善」中,追求其完美。

1712.人所擁有的真正自由是「天主肖象的傑出標誌」。

1.3 每個人都有位格的尊嚴

357.由於人按照天主的肖象而存在,每個人都有位格的尊嚴;他不只是一個物品,而是一個人。他能認識自己、擁有自己、自由地奉獻自己、並與其他的人溝通。他因恩寵而奉召與自己的造物主訂立盟約,向祂作出無人可替代的信仰和愛的回應。

1.4 人與道德律

1713.人應該遵守道德律,它驅使人「行善避惡」,此道德律在他良心中產生迴響。

1.5 受到原罪的創傷

1714.人由於在其本性受到原罪的創傷,所以在運用其自由時,容易做錯和偏向惡行。

2. 人被召的團體特色

2.1 天主聖三的結合,和人與人之間的兄弟情誼

1878.所有的人都為了同一終向,即為了天主本身而被召。天主聖三的結合,和人與人之間應在真理和愛中建立的兄弟手足情誼,有相似之處。愛近人與愛天主分不開。

1702.天主的肖象臨在於每一個人。這肖象在人們的共融中,燦爛輝煌,一如天主三位之間的結合(參閱第二章)。

2.2 個人需要社會生活

1879.個人需要社會生活。此種生活為個人不是附加的,而是他本性的需要。人通過與他人的交往,與兄弟間的互相服務和對話,而發展他的潛能;人就這樣回應他的被召。

(一) 「才能」並不是平等地分配的

1936.在進入世界的時候,人並沒有為發展肉體和精神生活所需要的一切。他需要其他的人。人顯然存有與年齡、體能、智能、人品、利益交流、財富分配等有關的差異。「才能」並不是平等地分配的。

(二) 差異鼓勵,而且屢次要求人們慷慨大量,宅心仁厚,樂意分施

1937.這些差異乃屬天主的計畫,祂願意每個人從他人得到他所需要的,而享有某些特殊「才能」的人,要把利益輸送給那些需要的人。差異鼓勵,而且屢次要求人們慷慨大量,宅心仁厚,樂意分施;差異促使各文化彼此豐富充實:

我不把所有德行平等地分給每個人。……有許多德行,我就這樣分給了人,

有的給這人,有的給那人。……給這人愛德;給那人義德;給這人謙遜的德

行,給那人活潑的信德。……至於現世的財富,為人生必需的事物,我以更

大的不平等分施給人。我不願意每個人都擁有為生活必需的一切,為了使人

們因生活的急需,在彼此之間有實行愛德的機會。……我願意他們互相需要,

並做我的管家,為分施他們受自我的恩寵和贈與。

3. 社會

3.1 社會是什麼?

1880.一個社會是一群人的集合體,藉著一個超越他們中每個人的合一原則,以有機體的方式聯合在一起。社會是同時可見的和精神的集合,在時間內持續存在:它繼承過去,準備將來。通過社會,每個人被立為「繼承人」,領受「才能」以豐富他的身分,他則應該加以發展結出果實。每個人理當效忠於他所參與的團體,並尊重負責公益的掌權者。

3.2 人──所有社會組織的本原、主體及宗旨

1881.每個團體由它的目標來界定,因此應遵守特定的規則,但是「人是,且該是所有社會組織的本原、主體及宗旨」。

3.3 連帶責任的原則 (The Principle of Solidarity) 與 社會化 (Socialisation)

3.3.1 連帶責任的原則 (The Principle of Solidarity)

1939.連帶責任的原則,也被稱為「友誼」或「社會仁愛」,是人類間和基督徒之弟兄情誼的一個直接的要求:

「今日廣泛流傳的一個錯誤,便是忘記人類連帶責任和愛德的法律。這法律

是為所有的人規定的,且應遵守的,因為所有的人,不管屬於那一民族,都

有同一個來源,並有平等的理智天性。這法律亦被耶穌基督為有罪的人類在

十字架的祭台上獻給天父的贖罪祭所確定」。

1948. 連帶責任是一個極具基督徒特色的德行,它使我們分享屬靈的財富,更甚於物質的財富。

3.3.2 參與社會生活。社會化 (Socialisation)

1882.某些社會團體,如家庭和國家,更直接地符合人的本性。這些團體是人所需要的。為使更多的人參與社會生活,應鼓勵創立志願的協會和組織,「為了經濟、文化、社會、體育、娛樂、職業、政治的目標,且不只局限於國內,也推廣至世界的層面」這「社會化」也表達了自然的趨向,這趨向推動人為了達到超越個人能力的目標而結社。社會化發展個人的天賦,尤其增加人的創新力和責任感。社會化也有助於保障人的權利。

1915.國民應盡其所能積極參與公眾生活。參與的模式因地區或文化而異。「國家讓絕大部分國民,在真正的自由中,參與公共事務,是值得讚揚的」。

3.4 輔助性的原則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3.4.1 輔助性的原則 (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1883.社會化也引發出一些危險。國家過度的干預能夠威脅個人的自由和主動。教會的訓導曾制定了所謂輔助性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較高層的社會不應剝奪較低層社會的權限,以干預其內部生活,反而應在必要時支持它,並幫助它與其他的社會組成分子,在行動上取得協調,以促進公益」。

3.4.2 反對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

1885.輔助性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它畫清國家干預的界限。它設法協調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它有助於建立一個名副其實的國際秩序。

3.4.2 對人自由、主動性及責任感的極端尊重

1894.按照輔助性的原則,不論是國家抑或較大的社會,都不應取代個人和中間團體的主動性及責任感。

3.5 讓人們容易地修練德行,要呼籲人心的皈依

1895.社會應讓人們容易地修練德行,勿橫加障礙。應由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所啟發。

1896.在社會風氣為罪惡所腐化的地方,就要呼籲人心的皈依,和懇求天主的恩寵,讓愛德激勵正義的改革。離開福音,就沒有解決社會問題的答案。

3.6 平信徒(而不是教會牧者)的事

2442.直接干預政治建設,及社會生活的組織,不是教會牧者的事。這種責任是平信徒聖召的一部分,他們以自己的主動與其他公民合作。社會行動能有多種具體途徑。不過,社會行動總是為了公益,並須與福音的信息和教會的訓導符合。這是平信徒的事,「他們的使命是以基督徒的熱誠,去使現世的事務富有生命,並顯示他們是和平與正義的倡導者」。

4. 權威 (Authority)

(參閱第十五課以及第卅三課)

1897.「社會中若無賦有合法權威的人,保障法紀的穩定,並採取足夠的措施,促進公益 (common good),社會生活將沒有秩序和成就」。

所謂「權威」是指一種資格,憑著它,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並要求人們服從。

4.1 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

1898.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 權威以人性為基礎。為國家的連帶責任,權威是必要的。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

4.1.1 以人性為基礎的

1920.「政治團體及公權力是以人性為基礎的,所以也屬於天主所欽定的秩序」。

4.1.2 從天主來的

1899.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是從天主來的:「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所以誰反抗權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羅13:1-2)。

4.1.3 權威應為公益服務

1902.權威並非從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它不得專橫妄為,而應為公益服務,作為一種「道德力量,此道德力量的基礎是自由及責任感 」: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顯出,它的力

量乃得自永恆律。如果立法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

律的定義;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4.2 服從的義務

4.2.1 對行使職權的人表示尊敬

1900.服從的義務要求眾人給予權威應有的榮譽,對行使職權的人表示尊敬,並依照他們的功績,表示感激和善意。

有聖克萊孟教宗筆下的一篇禱詞,是教會為執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禱文:

「上主,請恩賜他們健康、平安、和睦、安定,為使他們順利地行使您賜

給他們的統治權。師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您賜給了世人之子光榮,榮

譽和統治大地的權能。上主,請指引他們的計謀,不離美善並依您所悅納

的,為使他們在以虔敬、和平、溫良,行使得自您的權力的時候,幸獲您

的垂憐」。

4.2.2 權威何時才算有束縛良心的力量 (binding in conscience)﹖

1903.若權威尋求有關團體的公益,並採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來達成此目標,這時權威的行使才算合法。如有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這些措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在這情況下,權威自動消失而轉變成為迫害」。

4.3 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

1901.權威固然反映天主所欽定的秩序,「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可由國民自由抉擇」。

政體的多元性,在倫理上是容許的,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

利益。若政體在本質上違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那麼,強行此

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

4.4 『法治國家』的原則

(參閱第廿六課)

1904.「更好每個權力受到其他權力及其他合法權力的制衡約束,使它維持在正確的限度內。這便是所謂『法治國家』的原則,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無上權威,而非個人獨斷的意願」。

5. 公益 (The Common Good)

1924.公益包括「整個社會生活的條件,容許團體和個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達到完美」。

5.1 公益的界定,必然要顧及個人

1912.公益常以人的進步為目標:「事物的秩序應隸屬於人的秩序,而人不應隸屬於事物」。 這秩序以真理為基礎,建立在正義之上,因愛而活躍。

5.2 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

1925.公益包括三個基本的要素:對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促進;社會的屬靈及屬世價值的昌盛或發展;團體及個人的和平與安全。

(一) 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尊重人之所以為人

1907.首先,以對人之所以為人的尊重為前提。因公益之名,公權力必須尊重人基本的和不可轉讓的權利。社會應該允許每一個成員實現他的使命。公益尤其在於提供條件,以利行使天賦的自由,這為達成人的使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隨從自己良心的正確指示而行事的權利、維護私生活和正當自由的權利,包括宗教事務上的自由」。

(二) 社會的福祉和團體自身的發展

1908.其次,公益要求社會的福祉和團體自身的發展。發展概括了全部的社會義務。誠然,以公益的名義,分配各種個別的利益,乃屬權威的責任。但是它必須使每一個人可以得到所需要的一切,為能度一個真正合乎人性的生活,如:衣、食、健康、工作、教育和文化、適當的資訊、建立家庭的權利等。

(三) 和平(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

1909.最後,公益包括和平,就是一個穩定和安全的正義秩序。因此,公益假定權威採用正當的方法,確保社會及其成員的安全。公益奠定個人和集體的合法自衛的權利。

5.3 普遍的公益 (Universal Common Good)

1911.人類彼此相屬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並漸漸伸展至整個大地。四海一家,集合了享有天賦平等尊嚴的人類,牽涉到一個普遍的公益。這公益要求將各國團體組織起來,「以應付人類各種需要。這些需要有的屬於社會生活,如:衣食、衛生、教育……;有的則屬於某些隨處可以發生的特殊情形,如:賑濟難民,並支援移民及其家庭……」。

摘自:

http://www.cathlinks.org/

http://www.cathlinks.org/ccc-toc.htm

http://www.catholic.org.tw/bible/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