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其他

1. 除圖面另有標示者外,施工縫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施工縫宜與主鋼筋垂直。

(2) 版或梁之施工縫應設置於其跨度中央三分之一範圍內。若大樑跨度中央與梁相交時,

則大梁上之施工縫應設置於至少離跨度中央兩倍梁寬之處。

(3) 牆或柱之施工縫應設於其下之版或梁之底面,或其基腳與樓版之頂面。

(4) 梁、托架、柱冠、托肩及柱頭版須與樓版同時澆置。

2. 施工縫必須經打毛、清潔、潤濕,並淋上一層適當水灰比之水泥漿後立即澆灌銜接混凝土。

3. 柱內埋管及其配件所佔用面積不得超過柱設計斷面積4%,且內徑不大於50mm (2”),亦不得違反防火之規定;

版、梁、牆內埋管及其配件所佔深度,除經設計人同意,不得超過其斷面厚度之三分之一,內徑不得大於5cm (2”)

管之中心間隔不得小於管徑之三倍,埋設位置不得傷害或減弱原有強度。

樓版中埋管應置於上下鋼筋之間,管外保護層不得少於2cm

管及配件外包之混凝土直接受風雨侵襲者,其保護層不得少於4cm

且與管垂直之方向須設置鋼筋,其量不得少於混凝土斷面積之0.2%

4. 監造人對所有施工圖說發現有結構安全疑慮時應交由設計人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