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開挖注意事項

1. 開挖前應先確定工址土層分佈及地下水位狀況,並確認與設計用地質調查報告書(可向設計人或業主洽詢) ,比對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洽請監造人和設計人處理。

2. 承造人於開挖施工前,應依規定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鑑定報告送監造人及建管單位核備後方可開挖施工。

3. 承造人應於開挖施工前應依設計圖所示之資料擬定詳細施工計畫及相關結構計算書,包括連續壁(或擋土樁),開挖深度和支撐構材、構材接合細部、施工構台、抽水計劃、土壤改良、監測計畫等項目,施工計畫書經承造人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圖記送請監造人核可後,方可施工。

4. 地工工程施工期間承造人應隨時就監測資料詳加研判,以檢核各階段開挖安全性,並採取必要之補強措施,以確保施工之安全性和穩定性。

5. 為確保本工程周圍鄰房及相關公共設施之安全,承造人應於適當位置裝置監測系統,有關監測系統除圖說另有標示外,應依現況會同監測專業廠商佈置合宜之監測系統,並分別明定各項管理值。

6. 有關地工及開挖等臨時工程,施工過程如遇湧水、土石崩落或其他不穩定情況時,應立即停止開挖作業,採取必要補救措施,並報告監造人。

7. 因基礎開挖或雜項工程,垂直開挖深度超過1.5m時,承造人應設置臨時開挖擋土措施,本項費用內含在各該項工程中。

8. 本開挖工程,承造人應謹慎施工,對於開挖施工應負完全責任,任何因施工所導致之損壞,例如鄰房,道路及本工程結構體之損害均應由承造人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