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一般說明

  1. 所有結構尺寸除特別說明者外,均以公分為單位,至於高程點及大地座標則以公尺為單位。
  2. 承造人在施工前需詳細核對結構圖與建築圖,當兩者所標示尺寸不同時,應在開工以前書面提請設計單位解釋。
  3. 承造人不得以比例尺量取不確定之尺寸。
  4. 承造人查閱本結構圖說時,應配合建築相關圖說及其附件使用,並於施工前核對各工程尺寸,確定各種管道及預留孔以及錨栓、套管、預埋設施等之安裝位置。
  5. 承造人對於立面造型、樓梯及車道支撐狀況不良者,若圖說無標示鋼筋或圖說與現場不符時,應洽監造人解釋,不得擅自施工。
  6. 擋土壁兼作地下室結構牆時,須作好防水工作;筏基內若設置環工污水設施或其它設備時,應依環境工程等相關規範施作永久性防水及防腐蝕措施,不得危害結構體安全。環境工程部份之簽證依相關法令辦理。
  7. 承造人應依相關圖說繪製施工大樣圖,若有疑義時應洽監造人指示,施工大樣圖應送監造人核備。監造人之核備不得解釋為解除承造人之責任,亦即承造人仍負施工之最終責任。
  8. 各樓層設計活載重,請參考結構平面圖標示。
  9. 承造人之施工抽水計畫,應針對停止抽水時機詳加計算,並送請監造人核可,以免施工中產生結構體上浮。
  10. 設計圖面標示之詳細圖如有與參考圖不符之處,應以詳細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