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 中央柱配筋參考圖
柱鋼筋接續若採用機械式續接器續接時,應符合內政部「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相關規定。
柱鋼筋接續若採用機械式續接器續接時,應符合內政部「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相關規定。
a. 第一類機械式續接器:其發展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達鋼筋1.25fy。
a. 第一類機械式續接器:其發展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達鋼筋1.25fy。
b. 第二類機械式續接器:其發展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達鋼筋1.25fy,其接合強度至少應達CNS 560鋼筋規定抗拉強度。
b. 第二類機械式續接器:其發展抗拉或抗壓強度至少達鋼筋1.25fy,其接合強度至少應達CNS 560鋼筋規定抗拉強度。
c. 鋼筋之機械性質如下表:
c. 鋼筋之機械性質如下表:
SD280W 竹節鋼筋fy=2800~3800 kgf/cm^2, fu>4200 kgf/cm^2, 實際 fu/fy > 1.25
SD280W 竹節鋼筋fy=2800~3800 kgf/cm^2, fu>4200 kgf/cm^2, 實際 fu/fy > 1.25
SD420W 竹節鋼筋fy=4200~5400 kgf/cm^2, fu>5500 kgf/cm^2, 實際 fu/fy > 1.25
SD420W 竹節鋼筋fy=4200~5400 kgf/cm^2, fu>5500 kgf/cm^2, 實際 fu/fy > 1.25
d. 受拉繫材鋼筋之續接,應使用全銲續接或可靠之機械式續接器,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錯開75cm。(設計者應於圖面內清楚標註位置)
d. 受拉繫材鋼筋之續接,應使用全銲續接或可靠之機械式續接器,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錯開75cm。(設計者應於圖面內清楚標註位置)
e. 第一類機械式續接不得使用於梁、柱接頭面或地震時鋼筋可能降伏處起算兩倍構材深度範圍內,第二類機械式續接則准許使用於任何位置。
e. 第一類機械式續接不得使用於梁、柱接頭面或地震時鋼筋可能降伏處起算兩倍構材深度範圍內,第二類機械式續接則准許使用於任何位置。
(但是,受拉繫材鋼筋之續接,其相鄰鋼筋之續接仍需至少錯開 75cm)。
(但是,受拉繫材鋼筋之續接,其相鄰鋼筋之續接仍需至少錯開 75cm)。
f. 鋼筋之機械式續接器須經審核認可方得使用。
f. 鋼筋之機械式續接器須經審核認可方得使用。
g. 鋼筋之機械式續接器尚無國家標準,按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查認可 申請要點」之規定申請審查,經認可者方得使用。
g. 鋼筋之機械式續接器尚無國家標準,按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查認可 申請要點」之規定申請審查,經認可者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