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只有房屋土地遺產欲辦理分割協議繼承登記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
如果是一般繼承登記(按照應繼分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用申請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的申請用途可以寫:「繼承」或「不動產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確定死者的財產狀況,作為申報遺產稅的依據。
國稅局會依據申報內容核課應納之遺產稅。
國稅局會核發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確認沒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如有欠稅,繳清才可辦理繼承。
請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辦理協議分割繼承者,記得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
繼承登記可分為以下類型:
公同共有繼承
公同共有沒有持分的概念,而是全體繼承人一起共有,因此公同共有物如果要賣出(處分),必須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才可以進行。
只要任意「一位」繼承人蓋「普通章」就可以辦理,並不需要印鑑證明。
一般會建議在決定要不要申請法院判決或其他協議之前,可以先將不動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避免逾期6個月被地政事務所處以罰鍰。
公同共有是權宜暫時的狀態,事後可透過裁判或協議分割改成別的狀態。
一般繼承(應繼分繼承、均分)
每個繼承人都有持分,彼此權利區分清楚。
不用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就可以自行處分自己的部份。
只要全體繼承人的「普通章」即可辦完一般繼承,並不需要印鑑證明。
辦過一般繼承後,就不能再辦分割協議繼承。
分割協議繼承
繼承人之間可以任意地分配遺產,不必按照法定應繼分方式分配遺產。
遺產分割協議書須要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如果繼承人有債信問題,請不要採用分割協議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