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 & 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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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校對完畢後,如需出狀應即列印書狀
權利書狀經校對無誤後,書狀用印人員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加蓋機關印信及主任職銜簽字章
發狀
登記完畢須發還之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驗訖章。
領件時,由領取人於申請書領件欄或 登記收件簿領件欄蓋章及簽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