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程序
書狀補給
下一步
核定公告之案件應即用印並張貼公告,同時通知登記名義人。
公告期間為30日,期日之計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公告期間有人以書面提出異議,查明權狀並未遺失者,應駁回登記之申請。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初審人員應於申請書初審欄簽註意見、加蓋職名核定准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