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花東地區,係指花蓮縣及臺東縣。
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
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導、人才培育等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宜規劃保留適當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花東地區重點產業使用。
為維護及營造具花東地區特色之城鄉景觀,縣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管制及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築美感及文化特色。
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辦理;並應推動原住民族之人才培育、輔導原住民參與自然資源維護與經營管理,提供相關就業機會。
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
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特設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之研擬。
(二)花東地區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審議事項之協辦。
(三)花東地區建設與發展協調、審議、監督及指導事項之擬議。
(四)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有關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及協調提供各項產業發展誘因或優惠措施事項之擬議。
(五)其他有關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內政部次長。
(二)教育部次長。
(三)經濟部次長。
(四)交通部次長。
(五)文化部次長。
(六)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七)本院衛生署副署長。
(八)本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九)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 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 本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 本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
(十四) 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十五) 花蓮縣政府首長。
(十六) 臺東縣政府首長。
(十七) 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五至九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四、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推動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或報告。
五、推動小組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六、推動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小組及分組,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七、推動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辦,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協辦。
八、推動小組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https://sustainable.hl.gov.tw/News_Content.aspx?n=2309&s=48451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業於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6月29日公布施行,依據條例第5條之規定,花蓮及臺東縣政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一、實施方案提出:每四年由縣府提出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含行動計畫)陳報行政院核定;方案實施後可逐年進行滾動檢討,並於每年6月陳報行政院;方案提出或檢討時需依行動計畫之迫切性、重要性及執行量能排列優先順序。
二、經費額度:花東基金補助每縣四年以40億元為上限,滾動檢討案於該額度內辦理。
三、經費分攤:扣除自償性經費後,原則由花東基金補助90%,縣府配合款10%。
四、行動計畫新增、修正及核定:
(一)行動計畫核定後,如擬修正計畫提高經費,或配合滾動檢討擬新增計畫,致花東基金補助經費四年超過40億元額度,原則須先檢討其他已核定計畫並空出額度,始能提報調增經費或新增計畫。
(二)個案行動計畫修正:如屬計畫總經費2億元(含)以上,且涉及主要工作重點變更、期程增加、基金經費及基金分攤比率提高者,提送國發會核定修正;其餘授權主管部會核定修正,並副知國發會。
五、全期工作計畫書核定、執行及修正:
(一)由縣府依已核定行動計畫研提全期工作計畫書,並授權縣府(首長或首長一層)自行核定後執行,並送主管部會備查。
(二)全期工作計畫書如涉及變更已核定行動計畫之主要工作重點、增加期程、基金經費或基金分攤比率者,應先循序修正行動計畫;其餘全期工作計畫書變更情形,則由縣府自行修正及核定。
六、計畫管考
(一)縣府落實自主管考,由主管部會負責督導。
(二)國發會視預算執行情形,增減下年度花東基金補助額度,建立彈性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