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條例資訊

我國國土空間結構在區域階層,西部區域係朝向三大城市區域發展,並以五個直轄市做為北、中、南都會區域之核心都市,整體帶動西部區域發展;而離島地區則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之「離島建設條例」,依據當地特殊自然人文條件,推動地方建設及發展。唯獨東部區域,雖行政部門已數次擬訂發展計畫,但東部區域受自然及地理環境影響,其產業發展條件及居民生活品質相較於西部區域明顯較為弱勢,為確保東部區域發展不致邊緣化,並在促進區域發展同時,善用東部區域多元文化及景觀資源,建立產業品牌特色,並防範產業與環境資源保育間可能衝突,參考日本北海道、山村、偏遠地區之振興條例,及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離島建設條例之執行經驗,以形成有別於西部區域之發展模式,真正達成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目標,爰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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