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 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特制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以達成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之目標。 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 400 億 元。爰於 101 年度成立本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透過本基金之有效運用,預期可確保東部區域發展不致邊緣化, 並在促進區域發展同時,善用東部區域多元文化及景觀資源,建立產 業品牌特色,以及防範產業與環境資源保育間可能衝突,形成有別於 西部區域之發展模式,真正達成東部區域永續發展之目標。
本基金之施政重點係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落實花東地區產 業發展、觀光及文化、生態環境保護、教育設施、交通建設、醫療建 設、社會福利、災害防治、治安維護、河川整治、基礎建設,及原住 民族生活條件與環境之改善等各項建設與發展措施,並以永續發展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