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住與生活的定義
社區(Community)
和一般人一樣的地點
居住房舍是一般住家
生活機能都在社區中
和一般家戶人口數一樣,少於六人
生活(Living)
日夜是區隔的
自主的日常生活
正常的生命節奏
包含休閒與社交
瑞典在1993年已關閉了所有的教養院。
挪威於1995年完成了「去機構化」,所有障礙者回到社區居住與生活。
英國於2001年的學習障礙白皮書明定,在2004年要促使所有智能障礙者搬出教養院。
美國關閉16床以上的教養院或轉型,居住服務型態以4人以下為主。
歐美皆禁止智障者被安置到教養院,尤其是兒童。
日本也進行「去機構化」,一方面禁止全日型住宿機構的興建,另一方面也獎勵機構轉型提供社區居住服務。
CRPD(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定障礙者有權利選擇離開教養院,搬到社區居住與生活 (終止障礙者非自願性的教養院(機構式)服務)。
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臺灣於2014年通過CRPD施行法,其中第十九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強調公約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於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住地點,選擇在那裡及與那些人一起生活,而不是被迫按特定的居住安排來生活。
身心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助理,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與社區隔絕或隔離。
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大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且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2017年,台灣政府提出首次國家報告,接受國際審查員審查,審查員於會後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台灣身心障礙者居住權面臨的問題,包括:無法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生活、融入社會及積極參與社區事務。許多身心障礙者被安置在機構,以及高度依賴家人,無法選擇居住地點,並被迫接受特定居住安排。委員同時提出建議:國家應發展短期計畫,逐步使住宿機構及其他規模之特定居住安排予以退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可選擇居住地點、方式及同住者,並推廣自立生活,包括適當增加各類社區型服務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