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政策

臺灣社會住宅運動源起


文 / 陳美鈴 2011.05.06

    

轉載自2011年07月第63期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刊雜誌(少部分文字與資料補正)

  家,生命安頓之所。居住空間,靈魂藏身之處。住宅安歇著漂流的身體,台灣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焉成立。


  常人生活,是最豐潤素樸的生活。住宅法與國家住宅政策之?實,調節著生命氣息之躁緩。資本市場狂吠而去之時,公義之鐘當響遍大地。


  祈願弱勢兒女如常人擁有平凡的家,互為社區好厝邊。祝禱海洋台灣,容納百川,展現共同生命的飽滿力量。


  這是我為住盟成立所寫下的祝禱詞,也是2010年10月13日在總統府送給馬總統的祝禱詞,更是百年臺灣青年與弱勢的集體吶喊!


  1950年代以前身心障礙服務以提供大型集中式教養機構服務(instiution care)為主,1960年代逐漸走向以社區為基礎的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模式。1970年代進一步發展獨立生活運動,美國於1982年組成「獨立生活全國會議」(National Council on Independent Living ) ;歐洲14個國家於1989年組成「獨立生活歐洲會議」(European Parliament Independent Living Resolution ),更積極倡議透過福利服務支持系統(support service)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權選擇留在社區居住(community living),並與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 之獨立生活方式。


  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簡稱社區居住聯盟)前身理事會,開啟了台灣與國際接軌的弱勢社區居住服務。2001年內政部委託辦理社區照顧計劃,我們選定探討弱勢居住模式與發展經驗,完成「臺灣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報告,並於全國身心障礙機構聯繫會報發表(註1)。2004年,進一步建議並接受內政部委辦「挪威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與福利機構觀摩考察」(註2),了解北歐居住服務。之後我們更向內政部成功倡議「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方案」,納入「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該方案亦成為中央評鑑地方政府福利服務中有關社區照顧之成效指標之一。至此,正式宣告台灣身心障礙者具獨立生活社區居住選擇權,社區居住聯盟遂於2007年8月25日正式立案成立。


  2003年下半年,社區居住聯盟創會常務理事周月清教授於研究智障者社區居住論文過程,不意發現營建署已草擬多時「整體住宅政策」與「住宅法」,遂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身份,於2003年11月25日提案要求關心弱勢婦女居住權益,並納入住宅政策(註3)。由於未見進展,周教授與本人再於2004年1月4日會見內政部長(註4),余部長當面指示與會之營建署長與社會司長要傾聽弱勢團體代表聲音;其間,內政部召開相關會議無所成。2004年1月15日,內政部長召開社會福利座談會,本人再次強力倡議,余部長遂當場邀請時任內政部顧問林萬億教授召集並整合民間意見;其間,與政府部門再召開數次會議無果效。


  2004年2月13日值行政院修正核定通過「社會福利綱領」,其綱領五「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清楚宣示,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住宅,政府對於各類弱勢應提供「社會住宅」。在行政院委員會、民間團體強力倡議、福利綱領政策宣示等環環相扣壓力下,內政部營建署終於2004年3月29日正式成立「修正整體住宅政策專案小組」六人小組(註5)。透過小組成員持續努力,遂使臺灣「整體住宅政策」(於2005年5月24日核定通過)從尊重市場機能單軌制,走上亦維護社會公義雙軌制政策。隨後,草擬中的「住宅法」亦增設第三章「社會住宅章」與第六章「住宅權益平等章」(反歧視章);草案中第三條清楚地定義「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至此,臺灣正式宣告「居住權,是人民基本權益」;而「社會住宅」政策,亦正式有法源依據。


  2008年社區居住聯盟建議並接受內政部委託參訪荷蘭家庭照顧及支持服務,並於2010年04月與瑪利亞基金會邀請荷蘭社會住宅非營利組織阿姆斯特丹社會住宅聯盟,來台舉辦「荷蘭社會福利暨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數月後,以崔媽媽基金會、都市改革組織與社區居住聯盟等住宅與社福民間團體共同努力,於2010年8月26日正式成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簡稱住盟)(註6),為青年與弱勢居住權益發聲。並於同年10月3日舉辦第一屆臺灣「聯合國世界人居日」活動,公佈「社會住宅說帖」,馬英九總統遂於同月13日接見聯盟代表。當日,總統以追求公義的急迫感「決心」,清楚地承諾成立「社會住宅跨部會小組」,要求國防部、國有財產局評估可使用土地,由內政部規劃,參酌民間意見,希冀一年內有所成效,並於會後隨即聯絡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告知政策立場。內政部江宜樺部長亦於2010年10月31日與11月,分別向總統與行政院長簡報社會住宅實施計劃,中央先行選定北市、新北市五處基地興建之。


  2010年11月正值五都選舉,住盟陸續拜訪北市、新北市之國民黨、民進黨郝龍斌、蘇貞昌與蔡英文市長候選人(選後,亦於同年12月拜訪朱立倫當選人)。由於,青年與新婚夫妻等中間選民是選戰決戰勝負關鍵,亦是高房價受害最深群族,故引發了雙方激辯,成為臺灣有史以來以社會住宅為政策的選舉攻防戰。另外,住盟亦受邀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會議說明,社會住宅亦首次成為立法院委員會提案重點。而各大報社論陸續以社會住宅為專題論述,此亦為台灣媒體史首見。長期以來,因政府無為放任不肖財團養地套利,配合投機客壟斷市場,致使房屋市場失靈。高房價為民怨之首,「小帝寶」社會住宅新聞驚醒了臺灣社會!至此,住盟全面啟動了臺灣有始以來住宅公共性論述,亦啟動了社會住宅政策發展的可能。


  此效應持續引發進入2011年,接踵而來的是中央銀行數波房屋貸款信用緊縮政策,金管會要求銀行提報不動產放款降低計畫,國稅局清查預售屋轉賣所得課稅,尤其是行政院3月通過草案,而立法院隨即於4月15日通過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似乎顯示政府不再放任房市投機行為。另外,從住宅法草案的「社會住宅」、到內政部營建署的「合宜住宅」、財政部國產局的「公益住宅」、經建會的「現代住宅」、台北市政府的「公營出租住宅」、新北市政府的「利用現有空屋租賃住宅」,與民進黨十年政綱的社會住宅政策,皆顯示住宅議題已然成為2012年總統選舉年兵家必爭戰場。


  然而,一個健全房屋市場,是建立在法制、專責機構、土地房屋稅賦改革、實價課稅、房市資訊透明化,與以社會住宅為調節閥機制之政策作為上。百年前,自英國於1890年發動通過住宅法以來,全世界民主國家皆堅決地維護人民居住權益,荷蘭於1901年、美國於1949年、日本於1951年,皆已接續完成立法。聯合國並於1985年起,將每年十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訂為「世界人居日」(World Habitat Day),2010年主題為「城市讓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Better Life),全球慶祝活動在上海世博聯合國展館舉辦一連串的城市論壇。「住宅法」,就是根本大法!落後先進國家百年的台灣「住宅法」,何時走出行政院並通過立法?而所有資本主義國家,皆提出雙軌制的住宅政策,一軌為以商業模式建構的市場住宅,另一軌為以社會模式保障的社會住宅。社會住宅政策,是以只租不賣、不賣斷國家土地產權方式,提供給弱勢與相對弱勢居住。其比例佔住宅總量,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日本6.06%、香港29%、新加坡8.7%,台灣卻只有0.08%社會住宅,這數字代表著台灣青年與弱勢無法安身立命。


  島國台灣地窄人稠,土地資源如珍珠般珍貴。國有土地,是全體人民共同資產,要為人民共利之用。政府應為人民守候土地,成為土地的守護者,成為土地公土地婆福佑人民。因此,一個具有居住正義的完整政策是否成形,尚待觀察;而社會住宅政策是否具政策決心,亦不可知。歷史,經常畏於權力而誤謬;住宅運動,直搗資本主義核心,易因利益盤根錯結而熄滅。然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已開創百年台灣土地與住宅歷史新契機,我們已推倒第一塊骨牌!


備註

註1:係分別委由啟智技藝訓練中心與心路基金會辦理,主要貢獻組織包括:仁愛啟智中心、德蘭啟智中心、幼安教養院、蘭智基金會與後續加入的瑪利亞基金會、第一基金會等,皆成為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創會理事會成員。

註2:心路基金會辦理。

註3:余政憲,時任內政部長。

註4:六人小組:林萬億(召集人)、陳美鈴、周月清、華昌宜、黃志宏、米復國。

註5:共同發起組織: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伊甸基金會、社會福利總盟、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社區居住聯盟、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陽光基金會、康復之友聯盟、殘障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勞工陣線、勵馨基金會(依筆劃序)

秘書處:崔媽媽基金會、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社區居住聯盟

發言人:彭揚凱、呂秉怡、陳美鈴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整體住宅政策」(草案)、「住宅法」(草案)各版說明。

‧ 行政院2004年2月13日院台內字第0930081882號函,修正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 行政院2005年5月24日院台建字第0940021921號函,核定「整體住宅政策」。

‧ 內政部營建署2004年7月22日會議簡報資料,附件一:研訂整體住宅政策(草案)大事紀。

‧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2003年11月25日,第十八次委員會第二次會前協商會議提案五暨提案六。

‧ 陳美鈴、李崇信、周月清主編,周月清等著,臺灣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經驗分享與模式發展初探,心路基金會,2001年。

‧ 周月清、楊瑞玲,成年心智障礙者居住服務政策與措施探討:社區生活與社會融合,行政院國科會補助計劃成果報告,2003年。

‧ 挪威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與福利機構觀摩考察報告,心路基金會,2004年。

‧ 赴荷蘭觀摩考察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及支持服務計畫觀摩考察報告,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2008年。

‧ 荷蘭社會福利暨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2010年。

‧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0年8月26日成立記者會新聞稿,崔媽媽基金會。

‧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2010年10月3日第一屆臺灣「聯合國世界人居日」記者會新聞稿,崔媽媽基金會。

‧ 總統府2010年10月13日新聞稿。

‧ 內政部2010年10月31日向總統簡報資料:社會住宅實施方案初步構想。

‧ 內政部2010年11月向行政院長簡報資料:社會住宅後續推動事項辦理情形。

‧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2010年11月8日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台灣「社會住宅」說帖


政府心中無人民,奈人民何?


–-讓每個弱勢人民有安居權利


說帖單位: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發起團體:少年權益聯盟、老人福利聯盟、伊甸基金會、社區居住聯盟、社會福利總盟、康復之友聯盟、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勞工陣線、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勵馨基金會

日期:2010年10月04日

台灣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成立祝禱詞


家,生命安頓之所。居住空間,靈魂藏身之處。住宅安歇著漂流的身體,台灣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焉成立。


常人生活,是最豐潤素樸的生活。住宅法與國家住宅政策之虚實,調節著生命氣息之躁緩。資本市場狂吠而去之時,公義之鐘當響遍大地。


祈願弱勢兒女如常人擁有平凡的家,互為社區好厝邊。祝禱海洋台灣,容納百川,展現共同生命的飽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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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高房價已是全民之痛、民怨之首

當前台灣高房價現象已成為全民之痛,更是民怨之首。依據營建署剛完成的「房價負擔能力計算方式與國際各國比較」研究,台灣有超過2/3縣市房價所得比超過6,依國際標準已屬負擔壓力嚴重。其中,新北市為9.5(房貸負擔率39%),台北市高達14.1(房貸負擔率58%),更是到了負擔極度嚴重的程度。


貳、台灣有龐大人口群有住宅問題與需求

然而,官方卻總是宣稱台灣擁有高達88%住宅自有率,就此來推論高房價只是少數人問題,但真相是,該數據是建立在重複計算的灌水基礎上。若依照綜合過去營建署住宅普查、中研院社會意向調查、國土不動產資訊中心住宅需求電訪等資料,學者推估:台灣其實是有30%家户無自有住宅。又高房價受苦者除30%無自宅者外,還包括許多背負沈重房貸壓力終生「屋奴」,以及因房價太高不敢換屋者。眼見有這麼多人民苦於安居問題,政府的政策安在?




參、弱勢人民在住宅市場飽受著「買不起」、「租不起」、「進不了」、「住不了」等多重困境

台灣歷任政府提出的任何房屋政策,都是建立在「住者有其屋」與「市場萬能」這兩組意識型態上,因此所有的措施,都是驅使人民節衣縮食進入市場成為「買得起」的痛苦屋奴。因此我們不禁要問,面對高房價,「買不起」房子的弱勢人民怎麼辦?

這些弱勢人民包括了為數眾多的低收入者、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家暴與性侵害者、AIDS、平地原住民、遊民等,依本聯盟推估,其數量至少占全國總戶數為16.50%。且尚不包括單親、災民、中低所得者、失業勞工、離家就學學生、離鄉就業青年與新婚夫妻等新弱勢,與未註冊未列冊的潛在弱勢戶。在所謂的住宅市場裡,他(她)們飽受著「買不起」、「租不起」、「進不了」、「住不了」等多重困境,而政府卻長期漠視、不予聞問!


肆、住宅不應只是「商品」,政府應建立以「社會住宅」為主的房市調節機制

居住與健康,皆為人民基本權益。健康,有健保制度為靠山維護;住宅,又豈能任由資本市場宰割。觀諸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早就體認住宅市場有其侷限性,政府應扮演不可或缺的救濟角色,其最普遍的作法是興建一定數量「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來滿足保障其「居住人權」。

「社會住宅」,在歐洲又稱「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更強調其「只租不賣」的精神),簡單的說是指政府(直接或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居住標準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這包括:(一)絶對經濟與社會弱勢者:也就是一輩子買不起房屋的人,能有「永續的社會住宅」安居;(二)相對經濟弱勢者:年輕人出外工作、結婚生子、財務不穩定,可暫住「中繼的社會住宅」安居,待有能力時,始進入資本住宅市場購屋;(三)一般民眾:藉社會住宅宅數之增加,成為抑制房價之調節閥機制,進而讓一般階級有適當住宅安居。


伍、台灣「社會住宅」僅0.08%,遠遠落後國際標準

社會住宅從歐陸出現起已超過百年的歷史,迄今業已成為先進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住宅政策重要一環,以下簡要條列各國公有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日本6.06%、香港29%、新加坡8.7%。

反觀我們,則是遠遠落後於世界標準。截至目前為止,以符合社會住宅定義的公有出租住宅數量來計算,全國是0.08%、台北市0.64%、新北市0.02%、高雄市(合併後)0.03%,這對自詡為現代文明國家的台灣,是多麼可恥的數字!


陸、「社會住宅」應納入住宅政策,現階段以5%為目標

由於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弱勢居住問題的漠視,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各個不同弱勢對象居住現況的官方調查統計資訊,更遑論推估出較準確的社會住宅需求數量。然鑑於台灣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僅佔住宅總量0.08%,這毫無疑問遠遠低於實際需求,故必須興建已殆無疑義。

因此,我們主張政府應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列為接下來住宅政策必要且重要項目,又為凝聚目標並給政府有明確壓力,提出以占全國住宅總量5%為現階段推動目標。


柒、優先運用公有土地,做為現階段推動社會住宅最重要籌碼

由於都市土地昂貴取得不易,包括中央、地方、國營事業等所掌握的公有土地,將是現階段政府推動興建社會住宅最重要籌碼。因此,必須停止公有土地不當標售與BOT政策,優先釋出合宜用地供社會住宅興建之用,另配合都市計畫變更、市地重劃、都市更新、聯合開發要求回饋社會住宅等作法,取得社會住宅。

以台北市為例,依據市政府委託研究指出,僅針對市有公有土地(資產)檢討,便評估可於未來八年新增9000戶公有出租住宅,讓北市社會住宅佔住宅存量比例由0.6%提升至1.53%。若將台北市之國有、國營事業公有土地一併納入檢討評估,顯見可興建社會住宅數量可進一步提高。循此作法,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城市同樣也能找出土地來興建社會住宅。


捌、應評估採行多樣化「社會模式」策略推動社會住宅,樹立典範

社會住宅應視為社會福利之公共投資,不應以財務獲利(平衡)為主要考量,政府必須承擔主導推動興建之責任,但這並非意味要承攬下所有興建與管理維護工作,依據國外經驗,可採多樣化「社會模式」策略,建立社會住宅興建、營運與管理的典範。包括:

(一)住宅策略:透過精算,興建混合式住宅社區,包括一般住宅、青年與新婚中繼租屋住宅、經濟與社會弱勢永續租屋住宅三大部份混合,既可避免標籤化,又有利財務槓桿策略。

(二)市場策略:建立與社會住宅混合之一般住宅銷售誘因,包括屋價低於市場價之一至二成,非營利組織興建品質把關、綠建材、更多社區設施設備回饋、更多綠化回饋,更完善社區管理等,暨有利民眾購買,更有利社區融合。

(三)產權策略:混合住宅若委由建商興建,必有盈利計算,此為資本市場之核心,實難違逆。若委由非營利組織興建,既無盈利之考量,其社會住宅之產權,亦可完全由政府擁有。一個擁有社會住宅產權的政府,何怕臨時緊急安置災民與貧窮人民之需?

(四)非營利住宅社會企業策略:透過起始階段財務支持,由政府附設法人或扶植民間非營利法人結合專業人士力量,開創台灣全新一支財務自立自主的住宅社會企業。更何況,非營利法人有利政府與社會完全透明的徵信!


玖、建立社會住宅使用對象、租金標準、租戶權益,並結合福利服務與補助體系以照顧弱勢

為確保「社會住宅」能真正滿足弱勢居住照顧,要建立關於使用對象、租金標準、租戶權益、福利服務與補助體系等規範原則,這將包括:(1)擴大被服務弱勢家戶對象;(2)依合理負擔標準提供租金補貼;(3)維護租戶權益,建立租賃保障制度;(4)保障絕對弱勢者長期居住權益;(5)結合社會照顧與補助體系,提供福利服務;(6)建立住宅反歧視處理機制。


拾、充分使用市場百萬餘屋

依營建署民國89年住宅普查報告(空屋率高達17.6%)與台電公司99年電力使用推估,台灣可能有百萬戶以上空屋未使用。為有助社會住宅政策落實,應充分使用市場空餘屋,政府可積入租屋市場,配合租稅(如空屋稅)、補貼(如弱勢租金補貼)與獎勵,建立一促進空屋使用效益經營管理平台,讓市場區位與品質良好的空餘屋,釋出成為社會住宅提供弱勢人民出租之用。


拾壹、落後百年的台灣「住宅法」,何時通過立法?

「住宅法」,是維護人民居住權益之根本大法,台灣社會住宅政策已納入「住宅法」(草案)社會住宅章中,遺憾的是依然躺在行政院,遲遲未進入立法。


英國於1890年、荷蘭於1901年、美國於1949年、日本於1951年,皆已完成立法。落後先進國家百年的台灣「住宅法」,何時能走出行政院並通過立法?


拾貳、保證實現人民居住權利,政府責無旁貸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又我國於2009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發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確認上述公約條文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換言之,保證實現人民居住權利,政府責無旁貸。因此,當有這麼多人民苦於安居問題,他們的痛苦呼聲,政府,您聽到了嗎?

荷蘭社會福利暨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

2010年4月由瑪利亞基金會主辦,社區居住聯盟協辦,是台灣首次探討社會住宅政策國際研討會。

荷蘭社會住宅占比高達34%

阿姆斯特丹社會住宅聯盟資深督導Jeroen van der veer分享荷蘭及歐盟社會住宅的發展,此後多次應邀來台,對我國社會住宅運動影響甚深。

臺灣需要社會住宅

陳美鈴常務理事接受公共電視採訪,倡議社會住宅政策,據當時統計臺灣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占比僅0.06%。

社會住宅聯盟第一次籌備工作會議

20107月7日,12個發起團體之代表人於崔媽媽基金會辦公室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 

社會住宅聯盟成立記者會

2010年8月26日。21年前這一天,4萬民眾夜宿忠孝東路抗議高房價;21年後,12個社福與專業團體站出來,宣示捍衛弱勢居住權,成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要求政府落實整體住宅政策所規劃的「社會住宅」政策,興辦只租不售、結合社福網絡、照顧弱勢之公有出租住宅,並以提高社會住宅比率至少5%為現階段目標 

第一屆世界人居日活動

2010年10月4日,老人代表、單親家庭代表、青年代表與12個發起團體一起為弱勢者喊出「住宅是人權 不要花大錢」,要求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並公布台北、新北二都市長候選人社會住宅政策評比結果。 

舉辦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

2011年10月3日聯合國世界人居日,由本聯盟、社會住宅聯盟、台大城鄉所主辦,瑪利亞基金會等單位協辦,邀請六國12位講師分享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

拜會馬英九總統

2011年10月4日時任社會住宅聯盟召集人陳美鈴,偕國際講師及住盟各團體代表人拜會馬英九總統,倡議住宅法立法及社會住宅政策。

抗議居住正義 不敵建商利益

2011年11月10日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儘速將「住宅法草案」及「實價登錄三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平均地權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排入審議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