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住以社區式提供十八歲以上,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需求,且須由專業服務人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為服務對象。但服務對象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區居住服務內容如下:
一、日常生活活動支持。
二、居住環境規劃。
三、身心障礙者健康管理協助。
四、身心障礙者之社會支持。
五、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
六、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七、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
八、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社區居住得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三、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社區居住提供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成員至少應包括督導、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其中督導得為兼任。
前項提供單位因增設居住單位顯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其社會工作人員得為兼任。
第一項之督導或社會工作人員,每位服務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每位教保員服務之居住單位不得超過二個。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最多不超過六人,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每一居住單位服務應有獨立出入口及使用空間。
社區居住服務地點應設寢室及衛浴設備,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辦理。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社區居住服務提供單位應建立服務對象居住服務評估、服務內容及服務紀錄等居住服務資料。
(一) 獎助基準:
1. 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1)據點基礎服務費:
A.類型一:有提供假日服務之據點,核定服務個案四名以內者,每年得獎助一百三十萬元,核定服務個案每增加一名,每年增加獎助三十二萬五千元。
B.類型二:未提供假日服務之據點,核定服務個案四名以內者,每據點每年得獎助九十萬元,核定服務個案每增加一名,每據點每年獎助二十二萬五千元。
(2)房屋租金:依各縣市城鄉差異訂定最高獎助額度,每一居住單位每月獎助金額如附表(詳如附件七)
(3)設施設備費及修繕費:
A.開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新開辦之社區居住據點第一年獎助據點之設施設備、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必要辦公設施設備及空間修繕費,每一居住單位獎助金額,以核定服務個案人數計算,每名個案獎助二十五萬元;設置於原住民區、離島及偏遠地區者,每名個案獎助三十萬元。
B.充實設施設備及修繕費:以接受本部社家署獎助開辦設施設備費之據點,須於營運滿五年後,始得申請。每一服務據點每五年獎助額度以二十萬元為限。
(4)專案計畫管理費。
2.創新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方案
(1) 服務對象為經需求評估結果建議使用社區居住服務之成年身心障礙者。
(2) 所提計畫屬人力型獎助、租屋獎助,未呈現具體服務內容,或未具創新性者不予獎助。
(3) 本部社家署就方案之實施方式、服務模式、執行進度、計畫可行性、必要性、創新性等審核並擇優獎助。
(二) 獎助原則:
1. 每縣市轄內最高獲獎助據點數將參酌前一年度本部社家署獎助據點數及當年度新開辦據點數之合計予以考量。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辦理者,應審核服務提供單位之下列文件:
(1)居住服務地點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
(3)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證明。
(4)居家安全防護計畫(緊急狀況處理規定)。
(5)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6)房屋屋況檢核表。
(7)房屋設施檢核表。
(8)專業服務團隊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
(9)住民申請服務表。
(10)住民需求評估報告(結果須為建議使用本項服務)。
3.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獎助之服務提供單位,以下列為限:
(1)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2)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3)其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項之財團法人。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規劃及統籌轄內據點配置資源,依其區域需求人口數、歷年辦理情形、經費執行率、是否符合社區居住之理念及定位等原則,做為委託或獎助辦理之依據。
5. 據點基礎服務費獎助原則如下:
(1)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據點基礎服務費支付或調高本項專業服務人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或業務費等營運所需費用。
(2)本部社家署獎助服務據點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新臺幣三萬七千七百元或全職生活服務員其中有一人之薪資未達每月新臺幣三萬三千七百元,該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百分之九十。
(3)服務提供單位得依需求聘僱生活服務員,以協助執行生活照顧服務及夜間值勤等工作,且每位生活服務員服務之據點不得超過二個。
(4)開辦兩年以上據點,如申請之前一年度服務使用率(含結案人數)未達百分之八十,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七十,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百分之七十五;未達百分之六十,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百分之七十。
※公式:112年全年實際服務人數(含全年結案)/可服務人數=服務使用率。
範例:
A. 據點A有提供假日服務,112年全年實際服務人數(含全年結案人數)為2人,可服務人數為6人,服務使用率33.33%,未達60%。113年據點基礎服務費可申請(130萬元+服務超過4人共2名*32萬5,000元)*獎助70%=136萬5,000元。
B. 據點B無提供假日服務,112年全年實際服務人數(含全年結案人數)為2人,可服務人數為4人,服務使用率50%,未達60%。113年據點基礎服務費可申請(90萬元+服務無超過4人可加計0元)*獎助70%=63萬元。
(5)服務提供單位各類專業人員配置,如未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規定者,最高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百分之九十五,至多獎助三個月,其餘未符合月份僅獎助據點基礎服務費百分之八十。各類專業人員出缺致未符規定者,其當月已遞補達應配置人數者,仍予獎助當月全額據點基礎服務費。
6. 本項服務人員同時兼任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服務方案工作人員者,不得重複領取服務費獎助。但以兼任方式請領本項獎助者,不在此限。
7. 本項效益指標如下,其達成度將做為次年度資源核配之參考依據:
(1)服務據點及服務人數之成長率。
(2)服務使用率(服務人數/可服務人數*100%)。
(3)經費執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