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助學金
生活助學金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申請方式
114年9月08日至114年10月20日
本校具學籍(不含在職生)之本國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士後:113年度家庭年所得新臺幣90萬元以下;且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以下,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碩士班、博士班:113年度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且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以下,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轉學新生除外)。
每月核發6千元助學金,須搭配每月30小時生活服務學習,服務時間為114年12月~115年11月(包含寒暑假,應屆畢業生至115年6月)
紙本申請:備齊應繳資料繳交至生活輔導組
申請表
本學期課表
學生本人存摺帳戶影本(郵局、銀行皆可)
未申請本學年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需另行檢附下列 4.~7.資料
前學期成績單正本
3個月內戶籍謄本(需含學生本人、父母資料,已婚學生檢附學生本人及配偶資料)
學生本人及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已婚學生檢附學生本人及配偶資料)
學生本人及父母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已婚學生檢附學生本人及配偶資料)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等,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填寫「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