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A公司承攬工程,該工程地下層開挖範圍與圖說不符,
經主管機關辦理現場會勘,確認地下室確實未依圖說施作。
討論:
1、A公司未按圖及施工計畫書施工之規定,疑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
2、B專任工程人員未督察按圖施工,疑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5條第3款規定。
3、C工地主任(已離職)未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疑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4、D工地主任(後續接任)未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疑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營造業法
第26條規定:
「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
第35條規定: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建議:
C工地主任(已離職)超過3年,依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建議不予處分。
D工地主任(後續接任)工程開挖階段之工地主任,並非D工地主任本人,惟D工地主任接續工地主任後,依現況接續施工仍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工程作業已與圖說不符,建議從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