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某甲為A營造業公司負責人期間,擔任B營造業公司承攬游泳池整繕工程(其工程金額為新台幣430萬元,工期60天)之工地主任,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
討論:
請問該工地申報開工應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
如設置「工地主任」就有違反營造業法規定
如設置「工地負責人」就與營造業法規定無關
營造業法:
第 3 條
十、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
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
第 28 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5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 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人員及相關工程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編組料。
建議:
請業主依據契約提出說明:某甲在游泳池整繕工程中是屬於「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