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A工地主任在工程驗收日,請假未出席驗收,並由代理人(B工地主任)出席。

事後發現出席代理人(B工地主任)另有專任於他標案之工地主任,造成本案工程驗收不成立,疑涉違反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討論


A工地主任有否請假,請檢附請假相關事證



內政部營建署(會議紀錄)


工地主任之請假代理,應由營造業主報請工程主辦機關及該轄管縣市政府備查⋯。



營造業法


第41條第1項

「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第62條第1項

「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41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工地主任業務之處分。」


建議


營造公司在工程驗收日確有派代理人(B工地主任)出席,並於簽到單簽名。

惟出席代理人(B工地主任)是否符合本案工地主任資格,或營造公司是否依程序報請工程主辦機關備查等事,尚難歸責於A工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