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1、

A營造公司遷址、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名稱,及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在案,未於規定2個月內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16條。


2、

A營造公司聘任之B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A營造公司未依規定於3個月內補聘專任工程人員,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3、

A營造公司聘任之C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A營造公司未依規定15日內報請備查,遲至20日後始向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離職備查事宜,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及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判決


「……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違法構成要件,配合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予以法律文義解釋,應係指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者未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之情形。

至於15日之報備期間僅為訓示規定,不論營造業者有無違反報備期間,僅於違反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時,始該當該法條之違規事由。……如營造業者已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任,僅因逾越15日之報備期間即應受罰,未免輕重失衡,是以就法規目的及法文可知,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並未將營造業者單純違反報備期限之行為,單獨列為違反同條項之構成要件行為。……。」



營造業法


第16條:

「前條第二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第40條第1項: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20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15日內依本法第40條規定報請備查。」



建議


事實3

A營造公司聘任之C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A營造公司未依規定15日內報請備查不予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