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某B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公司,其承攬新北市政府「土木設施維護修繕工程」,契約金額為新臺幣 2,600 萬元整,工程完工總價為新臺幣 3,621 萬元整,其工程完工總價超過丙等綜合營造業得承攬造價限額新臺幣 2,700 萬元規定,疑涉違反營造業法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函示:
「……承攬公共工程因物價指數調整或設計變更等不可歸責營造業因素,致結算總價逾越承攬之限額……依本法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度處分或免議,併此說明。」
新北市政府函示:
「 營造業公司(B)配合該處辦理各項維護改善事宜⋯辦理契約變更,查確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者之事實⋯」
建議:
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公司(B)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