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
學生會組織章程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11年1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及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成立「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宗旨
一、培養學生自動、自發、自治能力、校園民主素養、陶鑄榮譽觀念、發揮團隊力量。
二、作為學校行政與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
三、推動校內有關學生之各項活動。
四、樹立敬天愛人、服務精神之優良校風,奠定全人教育之基礎。
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所在地。
肆、任務
一、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二、配合學校提供服務機會,並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三、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四、增進社區及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協助社團發展。
六、參加法定須有學生代表之校內會議。
伍、會員
本校全體學生為當然會員。
一、權利: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事務之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使用本會設施之權利。
(三)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
二、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陸、學生幹部會議
一、本會下設學生幹部會議,為最高行政機構,綜理本會之行政事務,執行學生代表會議之決議。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會幹部會議事務,並應代表及指派學生出席校方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
(二)新會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向學生代表會議提出預算案及活動計畫,於學期末提出實際收支決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三)會長應率同學生幹部會議成員,向學生代表會議提出報告、接受質詢,並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會長對於學生代表會議之決定,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兩週內,移請學生代表會議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分之三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應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三、幹部會議組織
幹部會議依學校部別設副會長三人及以下各組,由會長選派之。
(一)文書組:執掌本會文書,整理大會紀錄,公布討論題綱,建立檔案資料。
負責發放開會通知,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
負責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及存檔,並會議結束,分別呈報各相關單位。
申請公假等事宜。
負責針對全校性大問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佈統計結果。
(二)活動組:籌辦本會校園活動之工作事宜。
負責申辦各項活動。
負責規劃及執行各項活動,並提出檢討報告。
(三)美宣組:
負責各項活動之票卷、海報設計及場地佈置。
負責該屆紀念物之相關事宜。
(四)公關組
負責各項活動之宜傳及接洽事宜。
負責於每次改組後製作及寄發公關函至各校。
負責收存各校公關函及邀請函,並有效傳達。
負責聯絡與他校之意見交換及經驗諮詢之工作。
(五)總務組
負責帳目整理及收據保存,且於學期末公布總收支表。
負責收取及提存各種款項。
柒、學生代表會議
一、本會下設學生代表會議,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各班級選出學生代表一名組成。
二、學生代表會議之開會
(一)學生代表會議於每學月召開一次,於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由學生會長主持臨時會,臨時會互選議長一人,任期為該學年,議長負責主持學生代表會議。
(二)臨時會:經由會長或學生代表申請,獲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議長召開臨時會議。
三、學生代表會議職權
(一)議決幹部會議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二)監督學生幹部會議運作,並得邀請學生幹部會議各部幹部列席備詢。
(三)反應學生意見,提出校務建議案。
(四)對學生會長提出糾正或辭退案。
(五)本章程之修改事項。
捌、選舉、任期、交接、辭退
一、本會會長之選舉
(一)本會會長之選舉由學生代表會議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工作並於六月份舉行投票。未受乙大過以上處分之高一同學,均可登記為會長參選候選人,高一各班推出一人為推舉候選人,參選候選人與推舉候選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登記參加全校普選。
(二)候選人得以展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等),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
(三)全校投票後,得票最高者當選。
(四)會長辭退後之補選,未受乙大過以上處分之高二同學,均可登記為會長參選候選人,高二各班推出一人為推舉候選人,參選候選人與推舉候選人於會長辭退兩周內登記參加全校普選。
二、任期
本會長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補選會長任期至原會長任期結束。其他幹部之任期至該任之會長卸任為止。
三、交接
於卸任會長任期屆滿前十日舉行交接儀式,由學務處進行監交儀式。
四、辭退
本會幹部及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一)曠廢職責,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後予以辭退。
(二)違犯校規受乙大過以上處分者。
(三)發生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或學校准其辭退者。
玖、學生會活動與獎懲
一、本會之活動應該下列準則執行:
(一)本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二)本會在學務處指導下策畫校內各項學生活動,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
(三)學生代表會議決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議決時應慎重。
(四)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不得獨斷獨行。
(五)學生會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作一切合法之活動,校外連繫事宜應由會長代表之。
(六)幹部宜平時多探詢同學有建設性意見供學生會參考,並得在學校輔導下設置學生意見調查表作最佳的溝通橋樑。
(七)於開會前兩天公佈討論題綱,會後乙週內由文書組整理並上呈開會紀錄。
二、學生會之獎懲
(一)本會幹部及代表在任職期間克盡職守,確實扮演學生與學校間溝通橋樑角色成功者,可予以獎勵。
(二)本會幹部在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獨斷獨行,違犯校規,破壞校譽者,會長應予以解職。
壹拾、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二、經費收支應由學生會建立明確之收支表,於期末大會公佈。其經費稽核辦法另訂之。
壹拾壹、附則
一、本會相關活動受學生事務處監督及輔導之。
二、本章程之修改,需經由會長或本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案,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得修改之。
三、本會之其它辦法或規章與本章程相抵觸,則該辦法或規章無效。
壹拾貳、本章程由學生會擬定,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