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

學生會組織章程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11年1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及名稱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成立「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貳、宗旨

一、培養學生自動、自發、自治能力、校園民主素養、陶鑄榮譽觀念、發揮團隊力量。

二、作為學校行政與學生之間的溝通橋樑。

三、推動校內有關學生之各項活動。

四、樹立敬天愛人、服務精神之優良校風,奠定全人教育之基礎。


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所在地。


肆、任務

一、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二、配合學校提供服務機會,並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三、暢通學校行政單位與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管道。

四、增進社區及校際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五、協助社團發展。

六、參加法定須有學生代表之校內會議。


伍、會員

本校全體學生為當然會員。

一、權利: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事務之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使用本會設施之權利。

(三)可透過班級代表對本會提出議案。

二、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陸、學生幹部會議

一、本會下設學生幹部會議,為最高行政機構,綜理本會之行政事務,執行學生代表會議之決議。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會幹部會議事務,並應代表及指派學生出席校方相關學生權益之會議。

(二)新會長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向學生代表會議提出預算案及活動計畫,於學期末提出實際收支決算及實際活動報告。

(三)會長應率同學生幹部會議成員,向學生代表會議提出報告、接受質詢,並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會長對於學生代表會議之決定,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後兩週內,移請學生代表會議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分之三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應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三、幹部會議組織

幹部會議依學校部別設副會長三人及以下各組,由會長選派之。

(一)文書組:執掌本會文書,整理大會紀錄,公布討論題綱,建立檔案資料。

(二)活動組:籌辦本會校園活動之工作事宜。

(三)美宣組:

(四)公關組

(五)總務組

 

柒、學生代表會議

一、本會下設學生代表會議,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各班級選出學生代表一名組成。

二、學生代表會議之開會

(一)學生代表會議於每學月召開一次,於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由學生會長主持臨時會,臨時會互選議長一人,任期為該學年,議長負責主持學生代表會議。

(二)臨時會:經由會長或學生代表申請,獲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議長召開臨時會議。

三、學生代表會議職權

(一)議決幹部會議所提之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二)監督學生幹部會議運作,並得邀請學生幹部會議各部幹部列席備詢。

(三)反應學生意見,提出校務建議案。

(四)對學生會長提出糾正或辭退案。

(五)本章程之修改事項。


捌、選舉、任期、交接、辭退

一、本會會長之選舉

(一)本會會長之選舉由學生代表會議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務工作並於六月份舉行投票。未受乙大過以上處分之高一同學,均可登記為會長參選候選人,高一各班推出一人為推舉候選人,參選候選人與推舉候選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登記參加全校普選。

(二)候選人得以展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等),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結束。

(三)全校投票後,得票最高者當選。

(四)會長辭退後之補選,未受乙大過以上處分之高二同學,均可登記為會長參選候選人,高二各班推出一人為推舉候選人,參選候選人與推舉候選人於會長辭退兩周內登記參加全校普選。

二、任期

本會長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補選會長任期至原會長任期結束。其他幹部之任期至該任之會長卸任為止。

三、交接

於卸任會長任期屆滿前十日舉行交接儀式,由學務處進行監交儀式。

四、辭退

本會幹部及組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一)曠廢職責,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後予以辭退。

(二)違犯校規受乙大過以上處分者。

(三)發生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或學校准其辭退者。


玖、學生會活動與獎懲

一、本會之活動應該下列準則執行:

(一)本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二)本會在學務處指導下策畫校內各項學生活動,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

(三)學生代表會議決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議決時應慎重。

(四)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宜,不得獨斷獨行。

(五)學生會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作一切合法之活動,校外連繫事宜應由會長代表之。

(六)幹部宜平時多探詢同學有建設性意見供學生會參考,並得在學校輔導下設置學生意見調查表作最佳的溝通橋樑。

(七)於開會前兩天公佈討論題綱,會後乙週內由文書組整理並上呈開會紀錄。

二、學生會之獎懲

(一)本會幹部及代表在任職期間克盡職守,確實扮演學生與學校間溝通橋樑角色成功者,可予以獎勵。

(二)本會幹部在任職期間怠忽職守,或未經學生代表會議議決,獨斷獨行,違犯校規,破壞校譽者,會長應予以解職。


拾、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二、經費收支應由學生會建立明確之收支表,於期末大會公佈。其經費稽核辦法另訂之。


拾壹、附則

一、本會相關活動受學生事務處監督及輔導之。

二、本章程之修改,需經由會長或本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案,全體學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得修改之。

三、本會之其它辦法或規章與本章程相抵觸,則該辦法或規章無效。


拾貳、本章程由學生會擬定,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