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必須在雙方各自是國家的情況下,融合的前提是承認彼此都是獨立的國家。
戰爭發起者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而這個法律是兩國融合中但未融合的共用法律。
新的國家必須重新命名,國家機器所有人員必須重新由新的法律指派。
兩個國家有三種法律:中國大陸自有法、共用法律、台灣自有法。
新形成的新國家的共用法不斷變多,自有法越來越少的狀態稱為融合。
統派(台灣統一大陸或大陸統一台灣)、獨派(各自為政)、融派(去中國化與去台灣化同步進行,小跟小同時消失,成立一個新的國家)
共用法律:共用憲法、共用刑法、共用民法,當共用法律與自有法牴觸時使用自有法律稱為前法律時代,使用共有法律稱為後法律時代,只有共用法律而自有法完全消失時稱為新國家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