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同安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9.4校務會議通過
106.2.15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教育部頒訂「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
一、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貳、委員會組織: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校長聘任,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1人,由教導主任兼任,辦理本委員會相關會務。
三、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聘期1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委員會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主持人由校長指定。
五、本委員會議每學期應至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推舉1人為主席。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行政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參、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支應之。
肆、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校長核可,並呈報校務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