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張貼日期:Feb 18, 2011 7:2:39 AM

親愛的會員您好

全聯會收到由行政院衛生署寄來之公文:

根據衛署醫字第1000260480號公文,

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

應配戴身份證別證明。

所稱身分證別證明,

是指醫事人員執業時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領取之執業執照或醫療機構核發之職員證。

但職員證未能實際反映其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身份時,

應以執業執照為優先,或應同時顯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