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與醫療機構合辦繼續教育辦理辦法

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與醫療機構合辦繼續教育辦理辦法

103年12月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年12月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壹、    辦法主旨:為服務會員,且擴展繼續教育活動之多元性,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稱本公會)同意與醫事人員合法開設之醫療機構,合辦公會繼續教育活動。合辦繼續教育活動之諮商所,需遵照公會所擬定之辦理辦法。

貳、    辦理辦法:

一、    本公會為服務公會會員,且擴展繼續教育活動之多元性,同意與醫事人員開設之醫療機構一起合辦繼續教育活動,本公會為主辦單位,醫療機構為合辦單位。

二、    合辦公會繼續教育之醫療機構,需要於半年前提出承辦計畫,經本公會理監事會議審查。1-6月之活動計畫,要於前年9-11月間提出,7-12月之活動計畫,要於當年3-5月間提出。

三、    計畫格式以本公會所提拱的計畫書格式及講師資料表為主。

四、    合辦活動計劃中,需支付本公會行政勞務費300元/節次,並規劃本公會會員優惠價。

五、    本公會提供合辦單位協助申請登錄繼續教育積分,及寄送相關資訊給會員參考。

六、    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費用由合辦之醫療機構負擔。

七、    活動結束後兩週內,由醫療機構提供合辦之繼續教育活動成果報告及簽到表紙本,成果報告、簽到表格式由本公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