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需更換執業執照的會員請注意

張貼日期:Jul 22, 2013 2:49:12 AM

由於「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廢止,改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辦理。其中關於繼續教育積分的規定有所變動,造成近期已達更換標準的心理師在更換執業執照上的問題,因此全聯會去函衛生署說明後,衛生署回函衛署醫字第1020014135號有關「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於102年8月31日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可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或「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辦理。

請各位會員留意您的換照日期,並把握時間於8/31前完成換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