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1020615
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
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1年12月28日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102年6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
一、社團法人台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及專業倫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旨在落實本會自律公約及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倫理申訴案件之處理,確保會員與當
事人權益,以提升本會專業形象與會員服務品質。
三、本要點被申訴對象須為本會會員,申訴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會員被申訴時,該倫理申訴案件之受理、調查、仲裁與懲戒等由本委員會審議;本
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運作以調查及審議倫理申訴案件。
五、申訴人或被申訴者不服本委員會申訴案審議結果,得於審議結果通知書所載日期一個月
內,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倫理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本會會員違反本會自律公約與倫理守則等案件。
七、申訴人向本委員會提倫理申訴案件時,須填妥本會「倫理申訴案件申訴書」,檢附相關
事証等資料,以雙掛號郵寄本會。
八、本會收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須轉知本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三人
由召集人自委員中分派輪值之,審查會議須小組成員全數出席且決議是否受理其申訴
並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時應於書面通知書中敘明理由及處理。
九、本委員會受理倫理申訴案件後,由召集人分派委員分工調查,本會會員及相關人員應予
配合、協助。調查過程中委員應秉持公正態度,維護申訴人與被申訴者之隱私權、及充
分表達意見之權益。
十、本委員會依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置委員七人,為倫理申訴案件之當然審議委員;委員
若與申訴兩方具三等內血親關係,或現任之師生關係、同事關係、督導關係,或其他
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申訴人與被申訴者於申訴案件調查、審議或決議前,亦得以書面提出理由聲請委員迴
避。前項聲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審議委員因前項迴避而不足七人時,由召集人或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另聘同額之專家
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本案審議委員。
十一、本委員會審議倫理申訴案件須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同意始得決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依本要點第十一條迴避時,由副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皆迴避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會議主席。
十二、申訴人與被申訴者均得要求出席其倫理申訴案件審議會議或以書面方式進行答辯。
本委員會得邀申訴人、被申訴者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十三、本委員會倫理申訴案件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申訴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審
議結果通知書由召集人分派委員撰寫之,經出席會議審議委員簽名確認後,另以本委
會名義雙掛號郵寄送達申訴兩方。
嚴重違反法規倫理者,得移送法辦或知會被申訴者任職單位。
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及本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