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與救濟

依據台灣職災補償制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勞工保險職災給付,類型包括醫療期間的醫療給付、無法工作期間的傷病給付、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的失能給付,以及因職業傷病死亡者其家屬可請領死亡給付。若為受僱者,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要求雇主負擔補償責任,補償類型同勞保給付,並以實際薪資而非投保薪資做計算,不過,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已給付的部分,雇主可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不足的部分再由雇主補足。

職業病認定與相關給付

當勞工罹患石綿相關疾病,若工作上曾經接觸過石綿,經職業醫學科醫師確診,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認定,以申請相關的職業病給付。

職業病認定流程圖

職災保險給付申請規程與給付內容

石綿疾病的潛伏期長達數十年,引起肺癌的潛伏期大約10至15年,間皮瘤則為30年以上。多數罹患此類疾病的工作者已離開原職或已退保。根據現行規定,若是退保1年內,仍可請領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與死亡給付;若是退保已超過1年,只能請領失能給付。由於石綿相關職業病潛伏期長,發病時多已退休,僅能申請失能給付。

此外,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但像石綿疾病這樣從暴露、潛伏到發病期長的職業病,要確認疾病是發生於被保險期間並不容易。潛伏期長的職業病,除了工作暴露之外也有其他暴露的可能,加上台灣長期缺乏完整的職業暴露調查,導致工作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確認,僅有極少數罹患石綿疾病的勞工獲得職業病認定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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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考資訊

本網站為105年度新北市職業病調查委外研究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石綿暴露職業病調查研究計畫」建立

委託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執行單位: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