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目標

為促進地方特色產業長足發展、傳承地方傳統人文藝術、帶動地方觀光風潮、繁榮地方經濟,並提高國家產經發展與成長之基本動能,經濟部依據行政院97年8月22日院臺經字第0970034400號函核定,設置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本「一鄉一品」之精神,由地方提出計畫、中央給予經費,以協助各縣市全力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促進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經濟部依據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成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執行方法由地方政府主動規劃其地方特色產業發展藍圖及推動計畫,再透過地方提案、中央補助之原則,協助地方產業發展,並特別重視人口外移、所得偏低地區,以增加地方的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