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協癇會會章

第五章 會議

(一) 週年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的召開,最少相距十二個月但最多不能超過十八個月舉行,由主席召集。


2) 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二十一天以書面郵寄方式通知會員。


3) 週年會員大會之內容及議程,可包括:

(a) 通過財政報告;

(b) 通過工作報告;

(c)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4) 出席人數不能少於會員人數之十分一或最少二十人為法定人數,以少數為準則。

5)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但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二)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必要時,經半數委員或十分一會員聯署要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而有關開會日期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會員。


(三)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六次;


2. 如主席認為有需要的話,可隨時召開;


3.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超過半數人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一票。


4. 執行委員會的週年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的半數。


第六章 選舉

1. 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當天舉行。


2. 投票表格及/或宣傳單張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二十一天前以郵寄方式給會員。


3. 當投票完畢後,便會立即當場收集及在一位名譽顧問監察下進行點票。

4. 當選之新任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後一個月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會議。


5.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一個月移交一切職務。


6. 執行委員會內正式會員和永久會員人數必須共為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主席、副主席及財政職位則由正式會員或永久會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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