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協癇會會章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一) 組織及架構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2. 每屆由會員週年大會投票選出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少於七名。而獲選的委員得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及各職位,執行委員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會內之職位。
3. 本會各委員均屬義務,每屆任期兩年,可競選連任,但主席及財政一職不能連任超過兩屆,惟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職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4.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時由其餘委員互選一人遞補,其他遺缺由委員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二)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3. 每年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制定財政預算;
4. 計劃會務發展;
5. 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6. 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務狀況。
(四)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1.主 席: 代表本會處理、策劃、主持執委會會議、批核財政、會員資格及監管委員之職務及進展、代表本會或委派代表出席對外之會議及活動、帶領執委會研定本會整體發展的計劃、督導本會職員及保管職員合約等重要文件之行政工作。
2. 副主席: 負責一切會內聯絡事宜,包括本會名譽顧問及執委會委員的聯絡工作,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協助各執委的工作順利完成。
3. 財 政: 保管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賬項、制定財政預算及週年賬表 ,並會同主席或副主席簽發銀行支票。
4. 秘 書: 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週年報告書。
5. 委 員: 協助籌備及推行一切活動及服務事宜,及協助處理會務及聯絡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