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

議題1.原住民買賣、持有和展示熊鷹羽毛是否該依法管理?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表示如果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販賣熊鷹羽毛一定是違法,如藝品店放在架上已牽涉到『展示買賣』的違法行為,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沒有將熊鷹羽毛列入保育類產製品的管制,也考量政府人力有限,所以並沒有要對持有羽毛的民眾進行強制登記。此外,原住民在祭儀配戴的熊鷹羽毛不屬於公開展示,應該是不會觸及法律問題。

論題2.熊鷹羽毛要如何合法取得?

目前還沒有部落申請熊鷹羽毛的案例,但是根據野保法第21-1條,部落基於傳統祭儀可以合法申請取得熊鷹羽毛,但因涉及各部落慣俗之不同及考量人道捕捉之精神,申請辦法將另外於部落召開工作坊訂定之。另外,原住民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內,表列排灣族及台東的魯凱族並沒有熊鷹羽毛一項,所以未來如要合法申請,必須由原民會協同林務局修改增列。

眾多原住民代表及學術單位都認為部落原先就擁有一套管理機制,熊鷹羽毛只有頭目或少數符合身份的人才有資格配戴。管立豪組長也表示若部落能遵守文化規範、落實自主管理,主管機關樂觀其成也願意給予協助。有與會者建議可取締非法販售或是蒐集不符身分配戴的熊鷹羽毛成立羽毛庫,提供給符合身份者申請。

議題3.熊鷹羽飾文化的現況和未來趨勢為何?

除一些部落還保有傳統規範,多數部落都出現不符身份者配戴熊鷹羽毛的情況,羽毛已經失去其象徵性。多位原住民代表都認為必須維持傳統規範,透過教育使年輕人找回文化並瞭解熊鷹羽毛背後的意涵,復興文化即等同保育熊鷹。此外,某些原住民代表認為人工製的羽毛對於恢復傳統文化並無實質幫助;但也有代表認為若羽毛能做得惟妙惟肖,可以考慮使用,並不會降低頭目的地位。

議題4.如何建立熊鷹羽毛的申請制度?

部落本身即有嚴謹的羽毛配戴制度,習慣法是大頭目配戴三根羽毛、二頭目戴兩根、三頭目戴一根,其餘人不能配戴熊鷹羽毛。若政府能從旁協助,回歸部落的自主管理,即能解決熊鷹羽毛供不應求的問題。若主管機關許可,全國收容救傷熊鷹的單位能提供每年所換下的羽毛,提供給符合配戴資格的頭目使用。

5.綜合討論

傳統上,部落頭目經由勇士無償取得熊鷹羽毛。在選舉制度侵蝕部落政治結構後,頭目多只能向藝品店(少數由獵人)透過黑市買賣取得。由於留下熊鷹活口會有被民眾檢舉的風險,每年有至少三四十隻非法獵捕的熊鷹被犧牲掉,對野外族群的存續產生莫大的壓力,況且少了此一天敵,多少加重獼猴為害農作的程度。杜絕非法獵捕,同時重建傳統頭目的鷹羽文化,在不傷害熊鷹生命的前提下合法取得鷹羽,是與會部落代表、民間團體、學界與保育機關未來共同要努力的方向。

相關法規下載:原住民族基本法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僅公告持有犀牛角、虎骨、象牙等三種產製品需登記,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目前不須登記。

野生動物保育法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

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暫養。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非法販售中的熊鷹羽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