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石碇高中學生請假規則
1100831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條文
二、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三、學生於上課期間,因故不能到校或出席各項集會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學生請假注意事項:
(一)事假:須於事前請假,如遇特別事故,無法事前完成請假,須由家長於當天以電話先行向導師或學務處生輔組口頭請假,事後須於5個工作天內完成請假手續,並附相關證明(家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病假:
1.在校期間請病假,須經導師或校護證明並通知家長後,填寫「離校外出單」及「請假卡」,導師及生輔組簽章完畢,始可離校;在家期間請病假,須由家長主動於當日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生輔組口頭請假,事後須於5個工作天內完成請假手續,病假超過兩天須附醫院證明。
2.病假由家長、監護人(學生本人無效)當日需以電話先行聯絡導師請假事宜,並線上登錄請假、事後持看診證明、藥單或收據補辦請假手續。
3.生理假:因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公假:公差派遣、校內外活動、社會服務等項,先由申請老師證明填寫公假單,於事前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不須填寫請假卡。
(四)喪假:學生至親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往生欲請喪假者以 5 日為限,應檢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喪假,旁系親屬(限兄弟姐妹),超過 5 日如仍有需要,應檢附家長證明以事假登錄。
(五)其它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1.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
2.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2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3.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三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
4.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5.學生撫育子女未滿3歲前,持有證明者,得請育嬰假,惟請假時間與修業年限合計不得超過5年。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五、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1.病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必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喪假必須檢附相關證明(訃聞),未能事先辦理請假者,須由家長親自來校或當日以電話聯絡通知導師,後續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2.事假均不予准假。
3.考試期間之請假,由學生持完成請假卡向教務處辦理補考申請。
六、准假權責:1天內由導師核准;2至3天由生輔組長核准;4至7天由學務主任核准;7天以上由校長核准。
七、學生請假理由及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虛造,經查證屬實,除自缺席日起以曠課計算外,另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予以議處。
八、請假卡於入學後分發人手1份,必須隨身攜帶並妥善保管、保持乾淨,無故遺失者須填寫自述表,再予補發。
九、在校期間如需請假外出,先以「臨時外出單」替代,依規定填寫後,始可離校。次日返校,須以正式假卡補請後,送交生輔組登錄,才算完成請假手續。
十、夜自習請假,須由家長同意,逕向導師報備核准,並完成請假手續,才可離校。否則以未按規定請假外出議處。
十一、請假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經發現予以警告議處。
十二、請假卡經由各級簽章核准,務必送交生輔組完成登錄後,發還個人妥善保管,以利下次請假時依規定辦理。
十四、補請假需於收假返校上課五日內完成。
十五、未盡事宜,另行公布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