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巿立石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09年1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石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禮儀合宜足為同學模範者。
3.生活言行學業進步,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4.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與同學互助合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6.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主動為公服務者。
9.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10.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經師長薦報,且善盡職責者。
11.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參與校內競賽與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小功
1.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規劃推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7.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年,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9.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或委託民間具公信力團體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10.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優等或前六名者。
11.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四)大功
1.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6.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三、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警告
1.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規定,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2.未依「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定」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3.違反交通規則致生事故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
4.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5.擔任班級幹部未盡其職責,且有事實證明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6.非因教學用途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項所列之物品),情節輕微者。【參考(五)附註】
7.學校重大活動、班級集會無故未到或違反公共安全顧慮未聽勸阻中途離開。
8.欺騙師長,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9.故意破壞環境衛生,有具體事實者,情節輕微者。
10.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11.未經同意借取(竊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
12.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者,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3.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或致安全疑慮,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4.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影響秩序,不遵守秩序或團體規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5.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16.未經報備許可擅自訂購外送餐飲。
(二)小過
1.課堂平時考試舞弊,有具體事實者。
2.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3.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情節較重者。【參考(五)附註】
4.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5.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6.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7.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8.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簽章者。
9.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0.對於師長的各項學習指導有行為規避及拒絕輔導之舉止或出言不遜者。
11.抽菸(含電子煙等新興菸品)、嚼檳榔、飲酒,有具體事實者。
1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13.對他人涉及霸凌情事,經本校霸凌因應小組委員會審議確認情節較重者。
14.無視安全顧慮勸導,騎機車或開車上學校山路陡坡,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5.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三)大過
1.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場所,有具體事實者。
3.無照駕駛汽機車者,現行遭警攔查或校外會聯巡通報等有具體事實者。
4.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5.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6.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
9.對他人涉及霸凌情事,經本校霸凌因應小組委員會審議確認情節重大屬實者。
10.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1.觸犯法律,經檢察官起訴者。
(四)依學校正向輔導管教策略方法所為之外,其他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議家長帶回管教:
1.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2.其它情節重大、事件緊急,經學輔小組召開臨時會決議者。
3.多方正向輔導未見顯著改善,經學生獎懲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學生由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輔導老師及導師繼續予以適當輔導,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
(五)附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