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條件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下列規定均符合者,發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國中部: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
(一)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三)八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備註:國民中學階段八領域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丙等為60分以上表現及格之基準。
二、高中部: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
(一)學科累計學分數達 160 學分以上
(二)必修科目均及格
(三)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符合上述資格者准予畢業並發放畢業證書。已修畢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