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公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學習評量辦法)第三十條訂定之,凡學習評量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各科平時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佔分比率如下:

1.定期考查三次之學科比例為:平時40%,三次定期成績分佔20%,得由各學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2. 定期考查二次之學科比例為:平時50%,二次定期成績分佔25%,得由各學科教學研究會訂定之。

3. 定期考查一次之學科比例為:平時50%,定期成績佔50%,得由各學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會訂定之。

4. 體育學科:運動技能及體能佔5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佔25%,體育知識佔25%。

三、學生於定期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定期評量補考,依請假事由之不同,成績採計方式分列如下:

1.因公、因重病(附醫院住院證明)、因直系血親尊親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因事、病假准予補考者,成績以八折計算。

3.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辦理。

五、若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致學期成績未達補考基準者,由成績考查委員會另議之。

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基準者,應予補考,但推薦甄選、校內獎學金及其他校內評比則以補考前之原始成績為準。

七、學生於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

1.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依本校高中部重補修規定辦理之。

2.重修不及格的科目,不再辦理補考。

八、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由本校召開專案輔導會議予以核定。

九、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由本校召開專案輔導會議予以核定;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

十、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修業期滿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准予畢業,核發畢業證書:

        1.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含警告、小過累計)。

        2.累計及格學分數達160學分以上。

        3.必修科目均及格。

       (二)修業期滿並達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上述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學生領取修業證明書後,視同放棄重補修及取得畢業證書資格。

十一、各項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送交教務處後,不得擅自更改,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有遺漏或錯誤者,經任課教師會同教務處查證屬實者,經核定後予以更正。

十二、本補充規定經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