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畫」這個名詞,在台灣開始被公開使用,可能不到三、四十年的時間。在六○年代以前,甚至一直到現在,在台灣更常被稱呼的是另一個與動畫相關的名詞─「卡通」(cartoon),有時也稱為「卡通影片」,近年則又稱為「卡通動畫」。
「動畫」這個詞其實是襲自日本人在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的稱謂。日本人當時稱呼以線條描繪(line drawing)的漫畫式作品為「動畫」。戰後,日本人則用片假名外語拼音統稱包含偶動畫、線繪動畫等技巧所製作出來的影片。
所羅門先生在其「動畫的定義」中提到,無論2D 或3D 它們彼此間共通的地方有兩點:一、它們的影像是用電影膠片或錄影帶以逐格記錄方式製作出來的;二、這些影像的「動作」幻覺是創造出來的,而不是原本就存在,在被攝影機記錄下來的。所以諾曼、麥克拉倫(Norman McLaren)這位動畫大師也說過:「動畫不是「會動的畫」的藝術,而是「畫出來的運動」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