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7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張貼日期:Dec 28, 2017 12:7:46 AM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7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推薦作業實施計畫
106年12月26日修訂
一、依據:107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二、目的:為辦理107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作業,依簡章成立推薦委員會,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等有關規定,於公告後辦理。
三、報名資格: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推薦:
(一) 本校(含進修部)職業群科及綜合高中修畢專業學程科目25學分(含)以上之應屆畢業生。
(二) 高一至高三上學期之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排名在各科(學程)前百分之30者。
(三) 全程均就讀本校。
(四) 功過相抵或輔導銷過後無受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四、推薦名額:
(一) 各科(學程)得推薦至學校推薦委員會之名額,以每一班級2名為原則。
(二) 本校推薦至甄選委員會名額:日間部7名,進修部5名,合計12名。
五、排名比序項目:依下列7項目之比序排名,
(一) 5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二) 5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採計科目如附表1)。
(三) 5學期英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採計科目如附表2)。
(四) 5學期國文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五) 5學期數學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六) 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之總合成績。
(七) 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總合成績。
六、報名程序:
(一) 名單公告:107年2月21日(星期三)前公告各科(學程)符合推薦資格名單。
(二) 報名時間:自107年2月22日(星期四)起至3月1日(星期四)中午12時止。
(三) 應繳資料:報名表、歷年成績單、技能檢定證照、語文檢定證明、競賽成績證明、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證明。
(四) 報名地點:
1. 職業群科學生:請親自至各科辦公室洽科主任處報名。
2. 綜合高中學生:請親自至各專門學程之科辦公室洽科主任報名。
3. 進修部學生:請洽進修部註冊組報名。
(五) 各科初審及送件:敬請 各科主任於完成初審後,於3月2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推薦學生報名表件送交註冊組彙整。
(六) 審查會議:107年3月6日(星期二)由本校繁星推薦委員會審議。
(七) 推薦名單公告:107年3月6日後公告於本校首頁,依推薦序公告正取名單12名,備取名單若干名。
七、資格放棄:經委員會決議推薦之學生,如欲放棄推薦資格,應具放棄資格聲明書,於107年3月7日(星期三)中午12:00前洽註冊組辦理,其推薦序依次遞補。
八、 經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委員會分發錄取之考生,若未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不得參加107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含進修學校、夜間部)、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
九、本計畫辦法經繁星推薦委員會審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亦同。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07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推薦校內報名表
班級:________科____班_______學程(綜高) 學號: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 粗黑線框欄位請由科主任核予,報名學生勿逕填寫,證明文件影本請附於本表後存查。
※ 敬請科主任於初審後,於 3 月2日(五)將推薦學生報名表送交註冊組彙整,敬謝協助。
學生簽名:______________ 導師:_____________ 科主任:_____________
【附表1】 專業及實習平均成績採計科目表(高職部定必修科目;綜高核心科目)
【附表2】 共同科平均成績採計科目表
【附表3】 第6比序「競賽及證照」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註1:相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採最優名次或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職類之競賽或證照則可累加計分;未在本表所列之競賽及證照則不予計分。
註2:被推薦考生取得本表採計之競賽或證照項目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前,方予採計。
註3:「全國高職學生專題暨創意製作競賽決賽(含專題組及創意組)」,獲獎採計年度為自103年度(含)以後之年度。
【附表4】 第6比序語文能力檢定之採計項目及計分標準表
目前國內各項語文能力檢定對照表(分別對照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註:相同語文者,其檢定採最高等級計分,不同語文者則可累加計分;未在本表所列相語文檢定者不予計分。另被推薦考生取得語文能力檢定項目證明之日期,須為被推薦考生入學高職學校之後至報名截止日前。
【附表5】 第7 比序「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計分標準表
註1. 第7比序所有項目之採計期間均為高一上學期至畢業前一學期之5學期,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須連同考生報名表件資料於106年3月16日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出(郵戳為憑)至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註2. 班級幹部名稱包括:班長、副班長、風紀股長、學藝(學術)股長、衛生股長、環保股長、總務(服務、事務、設備、圖資或資訊)股長、康樂(體育)股長、輔導股長、保健股長及其他經學校認可為股長名稱之班級幹部。
註3. 副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可採計外,其他副班級幹部一律不採計。另班級幹部不包含小老師。
註4. 全校幹部包括:學生(自治)會會長(主席)、班聯會會長(主席)及擔任校內依法設立各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班代表)。
註5. 社團幹部僅採計學校內社團之社長。
註6. 若同1學期同時擔任2種以上之學校幹部,仍以1學期採計。
註7. 校內志工(或服務學習)類別包括:交通服務類(維護同學上下學通勤安全、糾察等)、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糾察、校園環境整潔、登革熱防治工作等)、學術藝文類(圖書分類、美工布置及導覽、實驗室器材管理志工等)、體育服務類(體育器材場地之維護及保管等)、健康服務類(協助健康檢查及衛生保健宣導工作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註8. 依「志工服務法」規定,志工或社會服務須完成相關服務訓練後所從事之志工服務,須檢附有服務日期或服務時數之證明文件方得採計。
註9. 同一學期參加社團並擔任社團幹部,僅就學校幹部或社團參與採計其中一項,不可同時採計,考生須自行選擇最有利之採計項目。
註10. 社團類型: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等)、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等)、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等)及其他經學校核可設立之全校性社團。
註11. 若同1學期同時參加2種以上之社團,仍以1學期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