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Human Rights Education)的目的,是要使人們了解「作為人 與保持作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to be human and remain human),並且依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 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其便是強調「接受人權教育本身就是一種人權」(HRE as a human right in itself)。至於人權教育除了將「人權作為教育的內容」在教 育中使同學理解各種人權文獻,例如:世界人權宣言(UDHR)、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以及兒童權利 公約(CRC)等人權公約的內容與意義外,依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1 項之規 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第 1 項之 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 ….」也都同時強調「教育作為一種人 權」,認為受教育是每個人的權利,尤其同學的受教育權利更應受到保障。 我們在校園中實施人權教育的目標,主要在於使同學對人權有覺察或意識, 學習知道有關人權之問題及其起源與緣由,並學習知道有關理想的解決之道與實 際而可行的解決之道,最終使同學願意承諾投入推展人權的志業,並進而在個人 的文化、宗教與政治環境中,付諸合理的行動,而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此即 從意識到學習到實踐的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