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相關法規
臺中市新社區大南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一、臺中市新社區大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本校教、職員工及服務對象在工作場所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特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校內,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服務對象相互
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四、本校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並以保密方式為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並
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共同組成本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五、性騷擾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委員會提出。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號、服務機關(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四)請求事項。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六、申訴人於本委員會決議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案件經撤回
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
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本委員會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
二十日內為之。
八、本委員會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得進行調查,其程序如下:
(一)由本委員會主席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調查小組依當事人之申請進行查證,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調查小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本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道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一、本校應將處理決定函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機關(單位)。
十二、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十三、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不服申訴案之決定者,得於收受處理決定函之次日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得於十日內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得於三十日內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內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本委員會主席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本委員會之職務。
十五、申訴案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理由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十六、本校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校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九、本校每年至少應辦理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一次,並製作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二十、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25811574#分機13
專線傳真:04-25888429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jcc5368@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