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照護專區

退休是人生另一階段規劃的開始,對於您在本校服務期間,為達成教育志業服務任務,不辭辛勞、殫精竭慮的奉獻,謹致最高的敬意與感佩。

  對於您退休後之照護與保障,一直是我們非常關心與在意的,為使您對退休權益之保障與政府照護之措施,能有所認識,嗣因部分規定變動及連絡電話更迭,特建置本「退休人員服務專區」,提供您榮退後之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助益。

  本專區內容包括退休應行辦理事項月退休金發放時間、退休公務人員參與公共服務等外,另就行政院函頒「防範退離職文武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任職管制措施」,亦加以宣導,提醒您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及不得擔任大陸地區職務等,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

  世代交替,經營永續。您的功成身退,對本校而言,是力量的擴張與經驗的傳承,為了永續照顧及保障退休人員權益,今後仍要借助您的寶貴經驗,指導及協助本校,使其更臻完善。

相關法規

1.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2.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配偶因過失致該故員死亡,得准其申領撫慰金

3.民國104年7月6日修正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

4.有關支領退休俸退伍軍職就任「公職」之適用範圍

5.有關現行領受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時,其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一案

6.有關銓敘審定不合格而停止代理之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一案釋疑

7.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8.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爰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9.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及修正公保法施行細則、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

10.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疑義

11.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8條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表單下載

1.早期退休年節照護金類

2.遺屬金類

3.退休類